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法发(2019)7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部署,有效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长宁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实现更大发展营造公开、透明、高效、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聚焦经济发展大局,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与自觉性。
充分认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深刻领会新时代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着力在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公平平等原则,着力维护诚实守信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牢固树立依法保护、能动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及时保护理念,强化对包含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对待、平等保护意识,依法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精准、高效司法服务,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作共享、充满活力、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
三、强化诉讼服务平台建设,全力优化“一站式”诉讼服务。
借助“互联网+立案”信息技术,强化诉讼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网上立案、12368微信公众号自助立案等新型便捷立案方式,使诉讼服务线上线下同步推进,互相配合,节约当事人的立案时间。落实诉讼便利原则,大力推进司法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立案方式多样化、诉讼服务全方位化发展。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全力优化诉讼指引、立案登记、诉前调解、导诉咨询等“一站式”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四、严格把握犯罪标准,依法惩处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活动。
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准确把握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民商事纠纷定罪处理。坚持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并重的原则,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减少刑罚手段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区分民营企业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慎重对待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五、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案件。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准确判定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严格实行产权保护,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依法处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防止非法侵占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财产。合理把握涉融资纠纷中的资金借贷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的裁判尺度,准确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用工纠纷。精心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创新权益、创新经营行为的案件,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精神和活力。
六、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健全完善民营企业市场救治和退出机制。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准确把握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条件,健全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功能,为具有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危困民营企业创造重返市场的机会,促使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完善执行不能转破产案件的审查和审理机制,综合运用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执转破”等多种手段,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拯救功能,引导和督促无法扭亏的民营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净化市场环境。
七、规范适用强制措施,依法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妨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案件审理中避免超标的、超范围保全涉案财产,防止因保全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评估制度,规范强制措施行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信用,对已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及时依法提供诚信证明或删除失信记录,恢复企业家信用,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推动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防止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竞争企业信誉的行为。在涉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依法查明认定事实。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予以制裁。对虚假诉讼侵害民营企业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虚假诉讼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有效防范和制裁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行为。
九、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强力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积极营造“失信必惩”的营商环境。健全落实执行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化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推动“一轴四向”的失信曝光向区域网格化全覆盖发展,拓宽“找老赖”新渠道,优化执行效果。总结并充分发挥执行悬赏保险制度的作用,规范执行财产调查措施的实施,改进工作方法,丰富执行手段,切实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十、推进在线调解平台建设,完善涉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创新“互联网+在线调解模式”,深入推进在线调解平台建设,创建网络在线调解模式,构建矛盾纠纷快速调处机制。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以全覆盖街镇、园区的社区法官工作室为平台,推动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工商联的合作,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机构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切实满足民营企业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形成相互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
十一、着力培育司法品牌,积极推进涉民营企业案件精品战略。
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数据法院”建设,研究涉民营企业纠纷审判大数据,分析数据背后反映的共性及个性问题,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调研,注重发掘和释放司法审判数据的潜在价值。以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为抓手,强化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新颖性问题的研判,及时发现、培育精品案例,及时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引发纠纷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力度,厘清并统一类案审理思路。注重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总结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具体做法,切实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推动形成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加强与公安、税务、发改委等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构建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密切关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向相关部门、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帮助查堵漏洞,防范风险。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力度,提高民营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建立与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定期沟通会商的长效机制,实现资源共通、信息共享,及时了解监管政策走向,保持市场规则同步引导,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2019年实事项目 | |||||
序号 | 项目 | 任务内容 | 完成时间 | 责任部门 | 牵头领导 |
1 | 加强平台对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深入推进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升级完善,依法、公正、高效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强与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联、区消保委等机构之间的平台对接,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联合开展培训、调研、普法等工作,帮助企业构建、完善诉讼风险预防和预警体系,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 全年 | 立案庭 | 宓秀范 |
2 | 加强公检法执行联动,持续打击“拒执”犯罪。 | 加强公检法三家执行联动,注重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兑现,综合运用刑事自诉与公诉,实现刑事自诉拒执的“零”突破。 | 12月 | 刑庭 执行局 | 赵敏 朱铁军 |
3 | 加强街镇、部门联动,扩大“失信惩戒”影响力。 | 加强街镇联动、部门联动,关注重点企业,构筑长宁区内失信网格化格局,扩大“失信惩戒”辐射面。 | 9月 | 执行局 | 赵敏 |
4
| 开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宣传月”系列活动 | 调研听取我区民营企业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法律需求;结合企业需求以社区法官工作室、经济园区等为平台开展案例宣传、法制讲座、公众开放日、旁听庭审、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系列活动,提升民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营造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 | 8月 | 刑庭 民事庭 商事庭 未成年家事庭 | 宓秀范 金练红 朱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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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布典型案例 | 收集涉民营企业有关股权纠纷、用工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执行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十大案例。 | 8月 | 刑庭 民事庭 商事庭 未成年家事庭执行局 | 赵敏 宓秀范 金练红 朱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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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布司法审判白皮书 | 发布涉民营企业融资、民营企业用工、民营企业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充分发挥规则引领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风险防范能力的提升。 | 8月 | 民事庭 商事庭 | 宓秀范 金练红 |
7 | 发送司法建议 |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用工规范、风险防范、合同订立、预防犯罪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发送司法建议,加强企业内控规范化、精细化建设。
| 全年 | 刑庭 民事庭 商事庭 未成年家事庭 执行局
| 赵敏 宓秀范 金练红 朱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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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强类案研判,梳理重点民营企业涉诉问题,统一适法。 | 对区域内重点民营企业涉诉情况进行梳理,就重点法律适用难题加强研判,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和司法裁判尺度。 | 9月 | 审管办 刑庭 民事庭 商事庭 未成年家事庭
| 宓秀范 金练红 朱铁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