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措施宽限期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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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措施宽限期实施办法(试行)

长法发〔2020〕8号

  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强化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促进地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通过加强释明、沟通、监督等工作,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有条件地给予限制消费的宽限实施期限,努力促进社会生产经营秩序尽快恢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宽限限制消费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许可的,可给予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

  第二条 被执行人申请宽限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宽限实施必要性及合理性的相应证据材料及担保。履约担保包括财产担保、信用担保、权利凭证担保以及违反规定自愿接受惩戒的书面承诺等。

  第三条 对于当事人提出宽限的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十日内作出决定。

  在审查期间,合议庭可以根据执行需要采取书面审查或线上线下听证审查方式,并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事项、或申请人对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持有异议并提交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情形相关证据予以反驳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审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宽限期:

  (一)申请人对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不持异议的;

  (二)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三)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宽限期届满后得以恢复履行能力,且已出具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书面承诺的;

  (四)经评议,合议庭认为可以给予宽限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合议庭决定对被执行人给予宽限期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经局长审核后,呈报分管院长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给予宽限期的理由,以及宽限期的起止时间。决定书由分管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宽限期内,暂不发布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但并不妨碍、亦不得解除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的其他财产控制的执行措施。

  第七条 宽限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当立即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八条 被执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一)财产申报不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存在其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0年3月25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5.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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