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普陀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构建我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升我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本市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司规〔20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形成以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为平台,司法行政、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形式
(一)机构设置
1、建立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下设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加强对本辖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向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报告本辖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建立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
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具体开展我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区人民调解协会派驻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调解秘书进驻工作室,负责日常调解事务。
区人民调解协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购买1家专业律师事务所服务,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二)管理体制
区司法局委托区人民调解协会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秘书,在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区人民调解协会负责对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秘书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培训和考核。
三、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工作范围
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权益纠纷和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根据当事人自愿,纠纷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的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可受理纠纷。
下列纠纷,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
1、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人民法院委派、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2、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
3、当事人已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起投诉的,但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4、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5、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经对该纠纷做出裁判的;
6、依法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7、其他不宜由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二)工作职责
专职人民调解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受理、调处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2、发挥第三方组织的疏导、协调、沟通优势,参与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调解秘书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登记、受理纠纷,选派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
2、安排调解场所,参与调解并记录调解过程;
3、制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回访等。
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为日常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指导与服务;
2、参与审核相关人民调解协议书;
3、协助做好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调处工作;
4、为调解员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5、区人民调解协会要求协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启动调解
1、依申请调解。当事人申请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秘书应当填写受理申请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2、委托调解。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填写《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后,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
(二)纠纷调解
1、依法调解。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熟练运用调解方法技巧,尊重当事人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协议的权利,促成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调解工作。
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2、协作配合。加强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协作,由区人民法院指派相关人员参与调解,为解决纠纷提供业务指导,促进纠纷妥善解决。区人民调解协会购买服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支撑,提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
3、诉调对接。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有效衔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之间的对接机制,建立健全相关程序制度建设,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更加高效,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4、业务指导。为保障工作规范有序,提高调解质量和公信度,由区司法局牵头,邀请法官、律师等相关部门人员不定期对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有效。
(三)达成协议
经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四)调解终止
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缓解矛盾,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纠纷。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人民调解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人民调解法》相关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区人民法院提供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必需的调解员办公室1间、调解庭1间等工作场所,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保障。区司法局建立政府购买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服务的经费保障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员、调解秘书、专业律师事务所的聘用经费、办案补贴等费用。区人民法院给予人民调解员、调解秘书一定的工作补贴,加大财政经费支持力度。
(三)建立专家咨询法律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吸纳法官、教师、工商税务、科技信息、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专家组,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提供智力支撑,提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专家咨询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可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