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普陀区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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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普陀区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2021年10月20日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

  上海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普陀区财政局

  上海市普陀区投资促进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

普陀区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加快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更好服务“创新发展活力区、美好生活品质区”的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在普陀,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法律服务业产业导向的律师事务所。

  二、扶持方式

  1、对新引进的律师事务所,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2、对新引进的律师团队,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

  3、对区域贡献显著的律师事务所,结合服务区域发展的情况,经认定的,可给予一定运营资助。

  4、对积极参与重点地区建设、旧区改造、重大项目论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处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以及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律师事务所,经综合评估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获评国家级、市级荣誉的律师事务所,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举办行业内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法治论坛、研讨会,可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使用管理

  (一)区司法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区司法局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司法局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四、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资助、奖励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律师事务所,应将其区域贡献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律师事务所,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律师事务所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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