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综合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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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综合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综合监管工作规定》,列为2023年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已经区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2月19日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综合监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浦东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综合执法优势和示范引领作用,增强执法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和《浦东新区加强集成创新打造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行动方案》以及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规定,结合浦东城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区域内开展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综合监管,是指同一监管对象涉及浦东城管执法领域两个专业以上的,由一个执法主体牵头实施,实行“综合查一次”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综合监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综合监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开展综合监管应当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基本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做到规范文明执法。

第二章 综合监管场景的设立

  第六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容城建、房屋管理、生态环境、水务、交通、土地、规划等领域执法事项,建立涉及两个以上领域执法事项的综合监管对象目录。

  第七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下列原则,确定综合监管的牵头部门:

  (一)执法事项多;

  (二)专业性强;

  (三)执法难度高;

  (四)监管风险大;

  (五)特殊指定原则。

  第八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定期开展综合监管效果评估,提高综合监管场景设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逐步扩展综合监管范围。

第三章 综合监管的实施

  第十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综合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的维护机制,确保数据库的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对象所在行业对应的执法事项,合法、合理设置检查内容,形成综合监管执法检查表单。

  第十二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规定》,合理设定检查频次和风险调级规则。

  第十三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综合监管执法检查规范,落实执法检查工作责任制。根据“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要求,规范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四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和外部协作联动,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办理、问题处置机制,市、区执法部门协调沟通机制以及管执联动机制;建立疑难复杂案件跨部门综合研判和会审机制。

  第十五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开展综合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固定相关线索证据,并按程序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快城管数字化转型,建立综合监管智能应用场景。实现“浦东城管APP”执法终端与区城管执法局综合信息平台和办案系统的互通互联,实现数据传送、信息流转、处置协同的智能化监管闭环。

  第十七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城管教育培训中心培训和执法人员交流、挂职等方式,加强综合监管人才培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综合监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或相关规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综合监管场景执法监管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举报受理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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