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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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浦府管规〔202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浦府管规〔2022〕4号)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修改为“耕地保护空间”。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水系已沟通部分不计入填堵河湖面积”予以删除。

  三、将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集建区”修改为“城镇开发边界”。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土地指标、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面积”修改为“土地指标”。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的“林地搬迁后的养护管理”修改为“补建公益林地的后续养护管理”。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

  2024年2月6日

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

(2022年11月15日浦府管规〔2022〕4号发布,根据2024年2月8日印发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建设项目资源利用效率,统筹协调推进浦东新区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以下简称“资源性指标”)的统筹配置以及相关监督保障活动。

  前款所称的资源性指标,是指土地指标(含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征收安置房源指标、水系占补平衡指标、绿地占补平衡指标、林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条 (总体要求)

  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应当坚持“整体政府”理念,遵循“总量管控、占补分离、动态平衡”的原则,严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通过资源性指标计划管理和适度超前储备,推动资源性指标由建设主体自行筹措向行业主管部门统一供给的转变,形成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建设项目全面统筹、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资源性指标统筹周期由区人民政府与市相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条 (适用统筹配置的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适用资源性指标的统筹配置:

  (一)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生态环境等重大公共事业项目;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四)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填堵河道的审批工作。

  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土地指标的全区统筹、储备、配置、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区水系、绿地、林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储备、配置以及建设项目填堵河道的审核报批等工作;接受市绿化市容部门委托,承担绿地、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的审批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征收安置房源的统筹、储备、配置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将新增资源性指标统筹项目纳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部门推进本辖区内资源性指标项目建设。

  第六条 (联席会议机制)

  区人民政府建立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并协调解决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工作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重大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七条 (需求计划编制)

  建设主体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需求计划,配合做好资源性指标配置与落实工作。

  第八条 (指标统筹联动)

  浦东新区设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联动平台”),开展资源性指标的征询、受理、反馈、监测评估、统筹配置等工作,实现规划联动、计划联动、项目联动。

  区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部门应当根据联动平台反馈和建设项目实际需求,配置相关资源性指标。

  第九条 (土地指标统筹)

  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采用统筹周期内总量管控的模式对建设项目土地指标进行统筹,确保统筹周期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优化。

  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减量化和一般整理复垦等工作,持续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耕地保护空间的,应当按照量质并重原则,编制整理方案调整布局,调整成果纳入市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统筹周期的最后一个年度明确下一个统筹周期内土地指标的总量需求,并报送市规划资源部门。

  第十条 (征收安置房源指标统筹)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区征收安置房源资源库,根据建设主体实际房源需求,配置征收安置房源。

  第十一条 (填堵河道水系平衡指标统筹)

  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拟定、落实新开区级和镇级河道储备和建设计划,建立区河湖面积资源库;指导镇人民政府开展镇级河道建设,形成的河湖面积在用于镇级项目后富余部分纳入区河湖面积资源库。

  建设项目水系占补平衡应当保障区域防汛排涝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确保统筹周期内全区河湖面积只增不减。建设项目在填堵具有防汛功能的非规划河道时,应当确保现状水系沟通,防汛功能不降低。

  填堵河道原则上在项目内实现平衡。新建、改建、扩建的桥梁工程,建设主体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将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三十米河道纳入项目建设内容,按河道规划同步选址、同步建设;上下游各三十米河道选址时可因地制宜,并与周边水系成网成体系;产生的河湖面积用于本项目填堵河道水系平衡。房屋建设项目应当尽量结合景观规划优先在项目红线内布置河湖等水体,并在规划阶段落实相关水体指标。

  第十二条 (绿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

  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部门拟定、落实用于占绿补偿项目的储备和建设计划,建立区绿地资源库。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安排区级和镇级绿地补建项目,确保统筹周期内补建面积不少于因占用绿地而减少的绿化面积。

  建设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内实现占补平衡,确实无法达到法定绿地率或者无法实现占补平衡的,应当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或者绿化补建费。各类新建、改建建设项目超出法定绿地率部分,应当纳入区绿地资源库。纳入区绿地资源库用于绿化补偿的项目进库后绿地率不得减少。

  鼓励学校、医院、产业园等房屋建设项目在满足配套技术要求外,通过建设立体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增加绿化面积。

  第十三条 (林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各建设主体占林需求计划,会同区相关部门拟定、落实补林项目储备计划和建设计划,建立区林地资源库。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造林规划和计划,负责指导和安排项目建设主体开展林地补建,确保统筹周期内补建面积不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超出法定绿地率且满足林地标准的可以用于林地平衡;河道两侧陆域控制线内满足林地标准的可以用于林地平衡。

  城镇开发边界外已落实土地储备的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经区规划资源部门确认可以作为补建林用地。由区土地储备机构、镇人民政府提供且经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可以用于补建林的土地,其土地权属不变。

  镇域内补建林面积可以认定为镇人民政府年度林地建设面积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土地指标配置)

  建设主体取得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后可以提出土地指标需求申请,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统筹配置初步意见,并在收到农转用组卷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审核、报批。

  第十五条 (征收安置房源指标配置)

  项目储备库阶段,建设主体取得土地权属调查边界确认后可以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前期调查摸底申请,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前期调查摸底。建设主体可以根据前期摸底情况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征收安置房源需求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统筹配置初步意见。

  项目实施库阶段,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调查确认工作。建设主体应当根据房屋调查结果、房型配比合理要求和房源配置方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征收安置房源调拨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收安置房源配置工作。

  第十六条 (填堵河道水系平衡指标配置)

  项目储备库阶段,建设主体在初步排摸填堵河道情况后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征询水系平衡意见,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反馈统筹配置初步意见。

  项目实施库阶段,建设主体应当根据统筹配置初步意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填堵河道论证方案,并征询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配置意见,意见应当包括统筹配置的河道名称、平衡数量和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配置意见可以作为编制前期概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取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填堵河道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填堵河道的审核、报批。

  第十七条 (绿地、林地占补平衡指标配置)

  项目储备库阶段,建设主体在初步排摸项目占用绿地、林地情况后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征询占补平衡意见,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准占绿占林性质,反馈统筹配置初步意见。占用规划绿地、规划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绿地和规划林地外进行平衡。

  项目实施库阶段,建设主体应当根据统筹配置初步意见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绿地、林地占补平衡指标。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配置意见。

  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取得相关批复后,建设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占用绿地、林地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事中事后监管)

  区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填堵河道、占用绿地和林地、征收安置房源等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开展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填堵河道、占用绿地和林地等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主体责任)

  建设主体应当加强项目储备库、实施库阶段的研究,通过优化方案推动资源性指标在项目内实现平衡,减少资源性指标占用,并按照区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部门的要求,上报资源性指标的需求数量和需求计划。

  第二十条 (风险防控机制)

  区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部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规范实施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工作。资源性指标的统筹配置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区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部门应当对资源性指标占补情况开展年度监测评估和统筹周期内中期监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求调整区资源性指标储备计划、建设计划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实施计划。

  区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部门发现指标资源库出现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提请区联席会议决策,并调整项目建设计划或者终止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纳入绩效考核)

  区人民政府对区资源性指标统筹配置部门指标统筹、配置效率以及镇人民政府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财政保障)

  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做好建设项目资源性指标资源库资金保障工作。

  统筹用于区财力建设项目水系平衡的镇级河道建设成本计入区财力建设项目的前期概算。用于其他投资主体项目水系平衡的区级、镇级河道建设前期费用和工程费用按照投资机制由相关主体分别承担。

  统筹用于建设项目补建绿地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和工程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概算。

  因补建林地产生的前期费用和工程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前期概算。补建公益林地的后续养护管理和土地流转等费用由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区林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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