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江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知(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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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松江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知(试行)》的通知

沪松司发〔2021〕15号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松江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知(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

  2021年7月7日

松江区新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知(试行)

  为更好厘清区内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业务办事方向,指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做好内部管理,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总体部署、依据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区局立足工作实际,形成《松江区新设律师事务所须知(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好日常业务数据的维护工作

  (一)每月7日之前,统计、填写律师事务所上月业绩数据报表,同时报律公科作为留档;

  (二)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上线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司信字〔2021〕3号)精神,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律师诚信平台”,地址:http://credit.acla.org.cn)及时、准确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信息,同时律所应当签署《诚信平台维护承诺书》,交至律公科;

  (三)每年1月和7月,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于上海市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统计、填写《律师统计表(律师表1)》《律师事务所统计表(律师表2)》《律师业务统计表(律师表3-1)》《律师业务统计表(律师3-2)》《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统计表(律师表4)》《律师参政议政统计表(律师表5)》《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统计表(律师表7)》 ,共7张表,并报律公科审核;

  (四)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司法部网络安全和科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扩大律师业务数据采集汇聚试点的通知》(司信字〔2020〕65号)精神,积极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律所接受委托办理业务,应即时在律所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填报,及时更新业务数据,形成业务数据长效汇聚机制。

  二、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注重并落实好律所内新进人员的工会福利保障工作

  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注重并落实好律所内新进人员(具有劳动合同,以下同)的工会福利保障工作,及时引导新进工作人员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并及时提交至律公科窗口。

  三、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做好律所信息的备案上报工作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此须知解释权在松江区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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