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和医疗待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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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和医疗待遇实施办法

沪松人社规〔2022〕1号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和医疗待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是具体承办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和医疗待遇的事务机构。

  三、养老待遇及办法

  (一)生活费。每年生活费调整与原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

  (二)节日补助。每年节日补助标准参照原镇保养老人员标准确定。

  (三)遗属待遇。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

  四、医疗待遇及办法

  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执行市医保部门规定的相关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补贴按市医保部门、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待遇差,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一)门急诊医疗费补贴。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门急诊医疗费补贴标准参照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于每年4月发放。

  (二)医疗保险待遇差补贴。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结算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范围内费用,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五、资金保障

  (一)养老待遇资金

  1.原区级征地养老人员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2.原镇级征地养老人员所需金由区、镇两级承担。资金比例按照《关于对镇级征地养老实行区级财政补贴的通知》(松财〔2013〕103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待遇资金

  1.原区级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区级 财政承担。医疗保险待遇差补贴、门急诊医疗费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2.原镇级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医疗保险待遇差补贴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门急诊医疗费补贴,参照养老待遇比例承担。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规定时,遵照国家、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行失效。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上海市松江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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