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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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经研究决定,现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宁区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2021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深化长宁区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长宁实际,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未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未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属出版物的除外),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的,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五、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

  七、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且属首次被发现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在半个月内未按规定开展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并在到期后三日内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属首次被发现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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