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虹生建办〔2024〕9号
各相关单位、各街道:
《虹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虹口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虹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虹口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虹口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按照《虹口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2.2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指挥机构
发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政府视情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本预案中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一般就近开设。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信息发布组、社会稳定组、后勤保障组、现场调查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国防动员办、区人民武装部、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数据局及各街道组成,并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规定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事件处置和救援工作,区政府及区相关应急联动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区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4专家咨询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从本市环境应急管理专家库选择相关专家,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工作
加强各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筛选、确定突发事件防范重点对象,落实风险隐患整改工作。
3.2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Ⅳ级预警(蓝色):据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及固体废物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2)Ⅲ级预警(黄色):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及固体废物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Ⅱ级预警(橙色):据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及固体废物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4)I级预警(红色):据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水体、大气、土壤环境及固体废物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
3.3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可视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事态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预警信息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发布。
3.4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应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视情况动员后备人员;
(3)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4)其他针对性措施。
4.应急响应
4.1报告与通报
4.1.1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过“110”、“12345”、“25657118(区政府总值班室)”、“55601020”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4.1.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相互通报,并在30分钟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生态环境局。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4.1.3一旦出现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区行政辖区的态势,区生态环境局要依托与相邻区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相邻区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4.2响应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1Ⅳ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3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下的;
(3)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本区较小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2.2Ⅲ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本区较大范围内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2.3Ⅱ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全市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4.2.4Ⅰ级响应启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接导致5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的;
(2)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需要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的;
(4)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区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全市两个以上区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造成本市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3响应启动
4.3.1 Ⅲ级、Ⅳ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根据水体、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不同类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可商请部队和武警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级相关联动单位指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2 I级、Ⅱ级响应等级的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或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立即组织应急力量,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4.4应急处置
4.4.1 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Ⅲ级、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统一实施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1)事发单位应立即派出相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区生态环境局接报后,即为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临时牵头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联动中心和市级相关联动单位指导下进行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3)其他参加应急处置的其他联动单位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4.4.2 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认定为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最终核定,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同时,区政府立刻组织、指挥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
4.4.3响应措施
4.4.3.1应急监测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水体、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3.2人员疏散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要求,迅速建立现场警戒区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影响的人员至安全区域。
4.4.3.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及时发布公众自身保护和健康提示,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等工作。
4.4.3.4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调控和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次生食品安全事件等。
4.4.3.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4分类处置
4.4.4.1水体污染控制措施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街道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区建设管理委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等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4.4.4.2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及街道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消防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区公安分局、相关街道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4.4.4.3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
发生土壤及固体废物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及街道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区规划资源局提供的土地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联系固体废物处置相关单位,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4.4.4.4生态破坏控制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绿化市容局和相关单位、街道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5信息发布
4.5.1 Ⅲ级、Ⅳ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区生态环境局提供发布口径。
4.5.2 I级、Ⅱ级响应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信息发布组或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提供发布口径。
4.5.3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4.6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经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终止。相关类别应急队伍按需要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应急联动中心,由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区政府。相关情况由区生态环境局同步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所在街道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工作。
5.3生态环境恢复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牵头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牵头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区科技经济委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包括污染物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并定期进行维护。
6.3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承担。
7.2预案修订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牵头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报备
本预案定位为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行动依据。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将本预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
1.相关应急单位及职责
2.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3.虹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相关应急单位及职责
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针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且本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2.区府办:负责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综合协调。
3.区应急管理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视情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
4.区数据局: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联络,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平台保障。
5.区公安分局:受理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参与因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明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划定管制区域,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及人员疏散;对突发环境事件事故现场、重要保护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人立案侦查。
区消防救援局:参与现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专业人员对人员、设备实施洗消;在灭火救援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区维稳办: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引起的涉及社会稳定的矛盾和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点;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为需要救治的伤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工作;按职责做好因医疗废物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
区国防动员办: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侦检,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
区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绿化市容局:协助做好绿化林带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对绿化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内河水域船舶事故、港口码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中相关的交通事项保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等相关信息资料;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
区规划资源局:提供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料,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测绘,参与生态修复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协调市场流通领域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区科技经济委:负责组织、协调运营商提供通信保障。
各街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应急指挥部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具体措施落实,配合区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涉事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提供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工艺、化学品信息、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资料;做好应急保障,协助做好污染防控和应急处置。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附件2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政府新闻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经济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所在街道等参加。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完成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事发地所在街道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组织切断污染源;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组织建立环境污染现场警戒和管控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区域;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事发地所在街道和环境应急专家等参加。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地貌、水文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监测频次,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组织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治工作,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造成中毒;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5.信息发布组: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等参加,负责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6.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维稳办、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商务委、事发地所在街道等参加。负责受影响地区治安管理,打击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调控;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7.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科技经济委、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事发地所在街道等参加,负责环境应急现场的通讯、交通、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8.现场调查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和事发地所在街道等参加。调查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起因、造成影响及初步损失情况;调查事故周边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记录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附件3
虹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