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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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30日

宝山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7号)精神,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本市农民合作社等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职保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养〔2015〕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切实做好本区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人员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工作,吸引更多本区中青年专业人才到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就业,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自主参保、缴费共担、先缴后补”的原则,对农业规模经营组织中就业人员自愿以集体参保方式按规定缴纳职保的费用,区、镇给予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

  二、补贴对象

  在我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区农委认定的农业规模经营组织中的就业人员,凡具有本区户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集体按月缴费参加职保的。

  三、参保缴费

  参保缴费按照《通知》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个人缴费与政府(集体)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参照职保企业参保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计算基数,参照职保企业参保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确定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区、镇财政及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共同承担。

  按上述基数确定的补贴标准,区财政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的60%;镇财政及农业规模经营组织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的40%,其中农业规模经营组织承担不少于单位缴费部分的5%。若农业规模经营组织暂时没有能力负担的,各镇可以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办法由各镇政府确定。

  个人选择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除个人缴费部分及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金外的费用,由个人与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全部由个人承担。

  五、补贴申领

  按照先缴费后补贴原则,个人参保缴费后,凭缴费凭证到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申领参保补贴。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定期向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镇政府审查、公示无异议,由区农委审核确认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区财政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到镇。

  补贴人数在农业规模经营补贴政策规定的土劳比核算的人数标准范围内,按照农业规模经营组织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对象人数核定。

  按照同类补贴不重复享受但可就高享受原则,即本办法规定的补贴不得与市、区其他各类社会保险费补贴重复享受,而当其同时符合多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时,可以就高选择一项社会保险费补贴,若其选择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时,可以补差至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

  六、其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月养老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计发;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各镇政府应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委备案;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申请补贴,严禁虚报信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应立即停发参保补贴及其他农业规模经营相关补贴,对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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