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20〕77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司申请成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相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对宏华控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你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异议;确认你司完成相关股权变更后作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二、你司应在收到本函后3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并在完成变更(备案)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全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修改相关信息。
三、你司应严格遵守《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及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严格按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如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可会同市税务局取消你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2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