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有关业余业务频率使用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4-11-29      发布日期:2024-12-03      沪经信无〔2024〕8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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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为规范有关业余业务频率使用,依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委已就部分业余业务频率的使用与相关单位完成协调,现公布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台禁止使用频段,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台禁止使用频段

序号

频段范围

管理要求

1

135.7-137.8 kHz

允许使用,辐射功率严禁高于1W

2

1800-2000 kHz

禁止使用

3

5351.5-5366.5 kHz

禁止使用

4

10100-10150 kHz

禁止使用

5

146-148MHz

禁止使用

6

430-440MHz

禁止使用

7

1240-1260MHz

禁止使用

8

1260-1300MHz

禁止使用

9

2300-2450MHz

禁止使用

10

3300-3400MHz

禁止使用

11

3400-3500MHz

禁止使用

12

5650-5725MHz

禁止使用

13

5725-5830MHz

禁止使用

14

5830-5850MHz

禁止使用

二、有关工作事项

(一)申请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时使用区域为&“全国&”且涉及上述业余业务禁止使用频段的,我委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时将注明禁止在上海地区使用。

(二)申请人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后,应当按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许可的使用范围,在上海地区合规使用业余电台。

(三)本市及外省市核发的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中使用区域为&“全国&”的,使用时都应当遵循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管理要求。

如有未尽事宜,请与市经济信息化委无线电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21-23117624。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2024年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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