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温中暑监测报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4-11-01      发布日期:2024-11-05      沪卫应急〔2024〕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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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市级医疗机构:

根据《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国家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方案(2024-2030年)》《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上海市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开展本市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上海市高温中暑监测报告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上海市高温中暑监测报告工作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的

根据《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卫应急发〔2007229号)《国家气候变化健康适应行动方案(2024-2030年)》《上海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24-2035年)》和《上海市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文件要求,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由气象条件引发的高温中暑,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的监测报告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监测病例定义

(一)高温中暑病例

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为高温中暑病例。相关病例定义具体如下:

1.轻症中暑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2.重症中暑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1)热射病: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2)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3)热衰竭: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二)高温中暑死亡病例

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中暑发病,经医疗机构救治无效死亡或放弃治疗,且死亡证明根本死因明确为高温中暑的死亡病例(ICD-10外因编码为X30.0-X30.9),认定为高温中暑死亡病例。

(三)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

经医疗机构救治无效死亡或放弃治疗,且死亡证明任一死因提及高温中暑(ICD-10外因编码为X30.0-X30.9或内因编码为T67.0-T67.9)的死亡病例,认定为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

(四)高温中暑事件

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的中暑事件,称为高温中暑事件。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前一日中午12时至当日中午12时,下同)1个区报告高温中暑病例300人以上(含300人),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高温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高温中暑事件(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1个区报告高温中暑病例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高温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2)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高温中暑事件(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4小时内,1个区报告高温中暑病例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高温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2)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高温中暑事件(级),指符合下列情形的:

24小时内,1个区报告高温中暑病例30人至99人。

、监测网络构成和职责

上海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均是高温中暑监测报告的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相关工作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本市高温中暑监测报告工作,负责监测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和医疗救治资源调配。负责协调气象、民政、宣传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高温中暑风险评估、预警、健康教育等工作。

(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相关机构做好高温中暑监测报告工作。

2.组织区疾控中心、气象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等开展高温中暑事件专题风险评估工作。

3.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本辖区报告的高温中暑事件进行判定,并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辖区内形式多样的防暑降温健康教育工作。

(三)市疾控中心

1.制定监测报告工作方案,负责高温中暑监测报告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报告和反馈,召开全市高温中暑事件专题风险评估会。

3.负责本市高温中暑病例监测、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4.负责开展本市监测报告工作的督导、考核和评估。

5.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暑降温健康教育工作。

(四)区疾控中心

1.按照监测报告工作方案要求,承担本区高温中暑监测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业务指导、工作检查和考核。

2.对全区监测资料进行收集、审核、查重、订正、补报、汇总和分析,按方案要求的时限上报市疾控中心,召开辖区高温中暑事件专题风险评估。

3.按照监测报告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简报、流调处置等工作,负责对判定高温中暑事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和结案报告

4.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报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测报告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6.开展辖区内形式多样的防暑降温健康教育工作。

(五)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1.按照监测报告工作方案要求,负责医疗机构内就诊高温中暑病例的诊断与报告,按方案要求的时限进行网络直报。

2.医疗机构内发生高温中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区疾控中心,并配合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未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出具死亡证明过程中,发现属于高温中暑死亡病例的,应立即报告区疾控中心,并配合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接受市、区疾控中心监测报告工作指导、督导与考核。

5.适当开展医疗机构内的防暑降温健康教育工作。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监测时间

每年6月1日起,上海市各区启动高温中暑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监测、报告工作。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测情况,上海市可适当提前本地区高温中暑监测、报告的启动时间,或推迟监测、报告的终止时间。

(二)高温中暑病例监测与报告

高温中暑病例监测与报告工作参照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工作流程图(附件1)执行,具体监测内容和方法如下。

各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急诊接诊病例中诊断为高温中暑病例的,应立即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见附件2),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控中心高温中暑病例报告信息系统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具死亡证明过程中,发现任一死因提及高温中暑的死亡病例的,应立即报告区疾控中心,由区疾控中心在调查基础上,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控中心高温中暑病例报告信息系统补报。

市、区疾控中心在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的统计信息与死亡登记信息数据库的比对和核校过程中,发现高温中暑病例信息漏报的,区疾控中心在调查基础上,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控中心高温中暑病例报告信息系统补报。

(三)高温中暑事件监测与报告

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工作参照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工作流程图(附件3)执行,具体监测内容和方法如下。

1.高温中暑死亡病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后,应组织院内会诊,在明确诊断的基础上立即报告区疾控中心,并配合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控中心在接报后,应在接报2小时内向区卫健委和市疾控中心报告《高温中暑事件简报卡》(附件4),并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重点调查病例的基本信息、发病就诊情况、发病前活动情况及中暑风险因素,根据上述调查信息,结合医院病史和死因调查记录,判定病例的根本死因。若根本死因判定为“高温中暑”,应提请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研判。

市、区疾控中心应建立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的统计信息与死亡登记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比对和核校工作机制,补漏查错,确保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对于发现的漏报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区疾控中心应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死因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在相应的报告系统进行补报。区疾控中心应立即报市疾控中心,同时提请区卫生健康委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研判。

2.高温中暑病例

区疾控中心建立高温中暑监测日分析制度,发现辖区内前24小时内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达30例及以上时,应立即报市疾控中心,同时提请区卫生健康委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研判。

3.事件研判及报告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召集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等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分析研判。经判定构成高温中暑事件的,区疾控中心需在判定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和审核,每起事件均需要将流调报告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流调报告的格式和基本框架参照《高温中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纲》(附件5)。针对每起高温中暑事件,区疾控中心需要形成事件报告报送至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在此基础上形成事件报告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工作组织协调。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无新增高温中暑死亡病例且新发高温中暑病例数未构成事件等级的,可予以结案。区疾控中心应在每起事件符合结案标准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结案报告。

、监测资料分析利用

(一)区疾控中心

1.每日应完成辖区内高温中暑病例报告信息系统中的病例查重和审核工作,审核时限为病例报告后的24小时内。

2.14时前完成辖区内前24小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信息汇总、分析,结合辖区气象预报等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事件适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控建议,并开展相应的健康宣教。

(二)市疾控中心

适时汇总全市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信息,结合本市气象预报等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事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风险管控建议,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健康宣教。

定期分析全市高温中暑病例发病与死亡情况,掌握全市高温中暑流行病学特征,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六、质量控制和工作考核

(一)质量控制

1.市、区疾控中心按照监测报告工作方案,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业务培训与指导,帮助掌握监测方法与要求。

2.各区疾控中心应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监测报告工作质量督导检查,以保证监测报告工作正常运转,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市疾控中心对各区疾控中心和辖区内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督导检查。

(二)工作考核

1.考核评估指标

1)医疗机构高温中暑病例网报率=直报网中高温中暑病例数/医院高温中暑病例实际诊×100%=100%

2)医疗机构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及时率=24小时内报告病例数/报告病例总数×100%=100%

3)医疗机构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报告率=直报网中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数/医院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实际诊×100%=100%

4)医疗机构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报告及时率=24小时内报告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数/报告高温中暑相关死亡病例总数×100%=100%

5)区疾控中心调查处置率=调查处置的高温中暑事件数/实际判定高温中暑事件数×100%=100%

6)区疾控中心高温中暑事件报告率=报告高温中暑事件数/实际判定高温中暑事件数×100%=100%

7)区疾控中心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及时率=确认为高温中暑事件后2小时上报的事件数/实际判定高温中暑事件总数×100%=100%

8)区疾控中心高温中暑网报病例审核率=直报网中已审核病例数/报告病例×100%=100%

9)区疾控中心高温中暑网报病例审核及时率=网络直报后24小时内已审核高温中暑病例数/高温中暑报告病例总数×100%=100%

2.考核评估方式

采用平时全覆盖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监测报告工作考核与评估。区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各区疾控中心监测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检查结果应符合考核评估指标,检查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年度考核结果。

 

附件1.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流程图

2.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

3.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与处置流程图

4.高温中暑事件简报卡

5.高温中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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