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工作与智能靶场应用,确保训练安全高效,分局制定《长宁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工作规范(试行)》与《长宁分局智能靶场管理使用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学习。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2021年7月26日
长宁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工作,确保训练安全有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分局按照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枪支;本规范所称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本规范所称靶场,是指分局内设的智能靶场及15米影像靶场。
第二节 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原则
第三条 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必须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分局应每年制定公务用枪培训考核计划和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开展实弹射击培训与考核,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五条 分局应每年组织配枪民警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法律政策考试,统筹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三节 公务用枪培训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由政治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警保处、特警支队负责训练枪支、弹药保障工作;督察支队负责训练考核中枪支弹药领用、归还,以及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督导检查。
特警支队根据条线赛考任务组织的日常训练,自行落实全流程监督检查并留存台账。
第七条 分局各单位公务用枪培训考核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绩效考评,对培训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该年度不得评优。
第八条 组织公务用枪实弹射击培训考核时,应足额配备射击指挥员、射击安全员(不低于1:1的比例)和枪弹保管员。
第九条 射击指挥员由分局武力教官担任;射击安全员由特警支队民警和派出所小教员担任;枪弹保管员由特警支队民警担任。
第四节 培训考核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应遵循“按需配置、定期保养、规范领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分局政治处定期结合公务用枪训练工作实际提出训练枪支报废更新及弹药需求,分局警保处根据需求及时做好枪支报废更新工作,将所需枪支及弹药划拨至分局枪库,由分局枪库管理单位(特警支队)负责日常保管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 每次公务用枪训练所需的枪支、弹药领取由特警支队配合政治处(教育训练科)组织落实,经政治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凭《长宁公安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申请单》领取。枪支与弹药的领取、交还分别不得少于2名民警,同时领取、交还枪支与弹药的,不得少于4名民警。
第十三条 政治处将枪支、弹药领取至靶场后,应将枪支和弹药分别存放于靶场内的枪柜和监控室的弹药柜内保管,确保监控全覆盖,人员全时段值守。
第十四条 训练弹药的发放由弹药保管员负责,参训人员领取弹药时须在领弹区清点数量,在装弹区完成装压,并在训练完毕后按领取数至领弹区交回训练弹壳,整个训练过程中参训单位应安排一名带队领导协助做好现场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训练枪支由指挥员根据实际训练需要放置于靶车上,安全员负责全程看护、指导参训人员使用枪支,并协助做好枪支故障排除工作。
第十六条 训练结束后,政治处负责在靶场内组织人员对训练枪支进行擦拭保养,之后将枪支及剩余弹药交还至分局枪弹库。分局枪库管理员应做好枪支和剩余弹药入库前的检查与核对。
第十七条 每次训练后,训练单位负责将弹壳统一归拢放置于靶场仓库内,由警保处落实专人定期进行回收处理。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后果的,分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宁分局智能靶场管理使用规定
(试行)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分局靶场管理使用规范有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分局按照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枪支;本规定所称靶场,是指分局智能靶场及15米影像靶场。
第二节 靶场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政治处负责靶场整体管理,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靶场日常使用、设备维护和消防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警保处负责靶场日常保洁(包括弹壳回收处理)、硬件维保及配齐场内消防设施。
第五条 科技科负责靶场各操作系统、监控设备的维护及故障排除。
第三节 靶场使用
第六条 靶场使用单位原则上限于分局政治处教育训练科和特警支队,使用应严格落实申报审批制度,提前一周填写《长宁公安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申请单》,经政治处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七条 外单位借用靶场,应提前一周向分局政治处提交公函,在不影响分局公务用枪培训考核工作及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报分局政治处主任审批同意后借用。原则上借用仅限于靶场硬件设备,枪支弹药及教官、安全员均由外单位自行保障。
第八条 使用靶场时,使用人应填写《分局靶场使用登记本》,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枪支、弹药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爱护靶场设施和各类装备器材。遇有设备损坏故障的,及时向政治处报备。
第九条 靶场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清理靶场,恢复原有设备布设,经靶场管理员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四节 靶场实弹射击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条 进入靶场人员一切行动听指挥,令行禁止。
第十一条 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离开靶场。
第十二条 进入靶场须按规定着装,进入射击区域须佩戴护目镜、耳罩(耳塞)等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 严禁在靶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携带食物饮料等。
第十四条 实弹射击前后必须验枪,检查枪膛内有无子弹,严禁擅自摆弄枪支,严禁枪口对人。
第十五条 射击区域防弹门及消防通道门必须常闭,除现场射击指挥员及现场督察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开启。
第十六条 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和安全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局将视情取消公务用枪培训考核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分局公务用枪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