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单位:
现将分局制定的《奉贤公安分局批评通报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
2021年8月18日
奉贤公安分局批评通报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分局队伍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和民警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及市局、分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分局队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批评通报,是指针对民警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违反公安内部规定、制度和纪律,履职状况差,尚不够做出“黄牌”提示、警示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书面提示性告知。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批评通报制度,坚持纪律严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二)防微杜渐原则。坚持“问题管理”导向,通过抓早抓小,进一步加强队伍状况预警分析,有效预防和遏制民警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编在职(包括实习、见习)人民警察。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五条
第六条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不力的,或工作失职的责任领导、职能部门责任民警或责任领导,尚不够“黄牌”提示、警示的。
第七条
第八条 职能部门未结合本业务条线工作实际,建立常态化检查批评通报机制,导致本条线工作推进不力,形成面上普遍性问题,被市局批评通报的,视情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予以批评通报。
第九条 其他在业务工作、行为作风等方面,违反公安部、市局、分局相关规定,需要批评通报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反规定需给予批评通报的,对违规行为在本单位内部予以批评,并开具《奉贤公安分局纪委批评通报(批评教育)谈话登记表》。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分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