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公安分局关于办理12389举报投诉事项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2-01-06      发布日期:2022-01-14      沪公虹发〔202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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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各单位:
      现将《虹口公安分局关于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2022年1月6日

                    虹口公安分局关于办理12389举报投诉事项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局12389举报投诉事项办理工作,提升举报投诉事项核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举报投诉事项,是指公安部12389互联网举报平台、市局12389专用举报电话等渠道反映公安机关及警务人员、警辅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行使职权和不遵守纪律等问题的线索。主要内容包括:
(一)反映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反映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反映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违反队伍内部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与警风警纪及警务活动有关的问题确需核查的。
第三条  警务督察支队负责对12389举报投诉事项进行登记、分类、汇总、研判;对基层单位核查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协调、评估;对核查责任不落实、核查不力、核查未见底、重复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督办,必要时提级办理。
第四条  各单位政工领导为本单位12389举报投诉办理工作的责任领导,专(兼)职纪检员负责具体核查工作。
 
第二章  举报投诉事项办理程序
第五条  举报投诉事项根据来源主要分为七类:公安部交办件、公安部转办件、公安部专项件、公安部阅处件、本市直办件、本市研处件、其他件。
第六条  举报投诉事项采取三种方式办理:
(一)直接办理。公安部交办件,由警务督察支队直接办理,核查报告经分局纪委书记审核后,报分局督察长签发。
(二)牵头办理。公安部转办件、公安部专项件,由警务督察支队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办理,核查报告经分局纪委书记审核后,报分局政委签发。
(三)下发办理。公安部阅处件、本市直办件、本市研处件、其他件,由督察支队下发相关单位办理,办理单位形成核查报告,分局警务督察支队审核,警务督察支队长签发。
第七条  核查工作应全面、规范,核查应见底,应确保举报投诉涉及的事项无遗漏。及时收集、固定与举报投诉内容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投诉件中不明确的投诉内容,由办理单位与投诉人联系,了解具体情况与诉求。
 
第三章  举报投诉事项办结要求
第八条  各办理单位核查完毕后应制作核查报告,明确核查结论,共5种情形: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不属实但存在其他问题、现有证据无法查实。所有作出的核查结论应有依据印证。
第九条  分局警务督察支队对各办理单位的核查结论进行复核。对核查未见底、定性错误、追责不力的予以退回。
分局警务督察支队经复核推翻办理单位核查结论的,视情开具督察文书,追究相关核查人员责任。
第十条  核查结论需及时答复投诉人,并录音或录像。直接办理、牵头办理的举报投诉件,由警务督察支队进行答复;下发办理的举报投诉件,经办理单位与警务督察支队沟通确认后,由办理单位进行答复。
第十一条  经核查发现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存在过错、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纠正,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经核查发现举报投诉事项不属实的,应当按照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举报投诉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各办理单位的核查材料应一式两份,一份送至警务督察支队复核,一份本单位归档备查。
第四章  举报投诉事项核查成果应用
第十四条  分局12389举报投诉核查办理工作实行季度通报制度。警务督察支队每季度通报分局12389举报投诉办理情况,注重剖析查摆各单位在执法执勤与队伍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发布执法风险研判及督察预警提示。
分局各单位应参照季度通报形式,对本单位接收的举报投诉事项及办理情况加强梳理,定期对办理质量、重复举报投诉、存在不足等进行分析研判,注重经验总结积累。
第十五条  各办理单位12389举报投诉核查办理质效纳入分局队伍考核体系,予以年度评估。警务督察支队对各单位核查工作中违反12389核查办理规范以及典型问题、案(事)件将予以警示通报,对经验做法予以表扬推广。
第十六条  警务督察支队与纪委(监察室)、法制、科技、信访等部门建立举报投诉事项会商机制,确保疑难复杂、重大敏感举报投诉事项办理及时高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分局警务督察支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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