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结合分局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分局发文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文种类
㈠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1、以分局名义印发的公文文号有:“沪公杨委”“沪公杨”“沪公杨发”“沪公杨通字”“沪公杨指通字”“沪公杨函”“杨浦公安情况”。
2、以分局单位名义印发的公文文号有:“沪公杨指”“沪公杨政”“沪公杨纪”“沪公杨监”“沪公杨审”“沪公杨团”“沪杨枪爆”等。
㈡其他发文。除了以公文文号印发的外,分局、分局各单位报送和下发的其他各类发文,包括以分局名义向区委、区政府以及相关委办局报送的相关情况、分局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向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上报的相关情况、各派出所向分局业务职能部门上报的情况以及以“杨公网(通)”的形式发布在网上的各类通知、通报,以及纸质形式下发的勤务单、工作提示单等。
二、行文规则
㈠公文行文规则。
1.公文起草。
分局各单位代分局起草公文时,应当明确提出发文理由和依据,以及发文密级、公开属性;涉及分局多部门的,以及需与局外同级部门会签的,代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先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送相应核文部门审核。分局各单位代分局起草的公文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签署意见后,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外,按职责分工分别送指挥处等部门审核。
2.公文审核。
一是公开属性审核。拟以“沪公杨发”“沪公杨通字”“沪公杨指通字”文号下发的非密级公文,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当确定其公开属性,并送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设在指挥处信访办)审核。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未说明标识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理由的,将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二是法律法规审核。属于《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核工作的意见》中,需要法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送分局法制支队审核,并由分局法制支队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三是文件内容审核。指挥处、政治处、监察室、审计室、警保处、督察支队按职责分工对相关公文进行审核后,并报分局领导审签,涉及疫情防控、专项行动等工作的,起草单位必须先送相应分局内设议事协调机构审核。
3.公文签发。
一是涉及业务条线工作的分局发文由分局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签发。
二是涉及全局工作的,应由分管局领导先行审核,再报主要领导签发。
㈡以分局单位名义印发的公文行文规则。
分局指挥处,政治处、监察室、审计室、督察支队、团委可以本单位名义正式行文外,其他各单位不得正式行文;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分局行文。
分局单位发文应由发文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㈢其他发文行文规则。
1.以分局名义印发的其他发文行文规则。
一是起草。分局各单位代分局起草发文时,要注明密级; 涉及分局多部门的,代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先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并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签署意见后,按职责分工分别送指挥处等部门审核。
二是审核。指挥处、政治处、监察室、审计室、 警保处、督察支队按职责分工对相关发文进行审核后,并报分局领导审签。涉及疫情防控、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的,起草单位必须先送相应分局内设议事协调机构审核。
三是签发。涉及业务条线工作的分局发文由分局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负责签发;涉及全局工作的,应由分管局领导先行审核,再报主要领导签发。
2.以“杨公网(通)”形式发文的行文规则。
除政治处、监察室、审计室、警保处、督察支队、法制支队、科技科可根据职责范围,以“杨公网(通)”的形式,向各支队(处、办)、各派出所行文(主要指通知、通报)外;其他部门,应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提请指挥处发布。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指挥处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