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的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印发日期:2024-03-13      发布日期:2024-03-29      沪医保规〔2024〕1 号

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2024年3月起,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由原10%调整至9%。其中,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5%调整为0.5%,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11%调整为10%。

  三、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3日

相关附件

分享:
  • 打印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