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无线电领域监管效能,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上海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推动实施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开展分级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市无线电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统筹信用评价标准制订、信用评价组织等工作,综合监管对象相关信用信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等级高低等因素,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四条 (信息范围)
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本信息)
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二)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基础信息。
第六条 (失信信息)
监管对象的失信信息包括:
(一)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
(二)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
(四)因监管对象自身原因两次被撤销无线电相关许可的;
(五)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且拒不消除的;
(六)利用无线电开展犯罪活动的;
(七)在检查人员开展检查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应当列入失信信息的。
第七条 (其他信息)
其他信息包括:
(一)监管对象报送相关年度报告情况、办理注销手续情况等其他行业管理信息;
(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三)失信行为信用修复信息;
(四)监管对象自主提供或授权归集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八条 (评价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综合考虑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形成符合无线电领域特点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并根据实际评价运行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九条 (信用等级)
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A级代表监管对象信用较好,风险较低。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无线电领域日常管理要求,且不存在B、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A级。
(二)B级代表监管对象有一定信用风险。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存在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1.未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或者报告真实性存在问题的;
2.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后,未按要求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要求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的;
3.其他违反无线电领域日常管理要求的情形。
(三)C级代表监管对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违反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适用一般程序处以行政处罚的;
2.在申请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3.欠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催缴后,仍拒绝缴纳的;
4.因监管对象自身原因两次被撤销无线电相关许可的;
5.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且拒不消除的;
6.利用无线电开展犯罪活动的;
7.在检查人员开展检查中,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或者阻挠、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评价周期)
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以定期评价为基础,不定期评价为补充。
定期评价,每年第二季度开展一次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查询归集的监管对象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进行评价。
不定期评价,涉及以下情况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调整信用评价等级:
(一)监管对象出现影响信用等级情形的;
(二)按照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评价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可能明显影响评价结果的情况。
第四章 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一条 (差异化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对监督对象的信用评价结果,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无线电领域年度监督检查,确定差异化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
对评价结果为A级的监管对象,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可以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等。
对评价结果为B级的监管对象,按照一定比例检查、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开展约谈、督促整改等。
对评价结果为C级的监管对象,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适用现场检查,加强风险监测,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二条 (激励措施)
对评价结果为A级的监管对象,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无线电相关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许可延续时,可在法定许可期限内,适当延长许可有效期;
(三)对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等申请优先支持;
(四)在频率招标、拍卖时,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共享)
市经济信息化委探索建立无线电领域信用监管数据库,按照有关要求将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共享。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告知和异议处理)
监管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申请的,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告知其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结果。
监管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及时予以核实,听取意见、作出处理并书面反馈结果。
第十五条 (信用修复)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监管对象在按规定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完成信用修复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对监管对象重新开展信用评价,调整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安全)
开展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应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信用信息查询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相关程序,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和监管对象的相关权益保护。
对违法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在无线电领域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中,不得违法向监管对象收取费用、索取或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对违法违规收取费用、索取或收受财物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