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 出生“一件事”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3-07-26      发布日期:2023-09-01      沪卫发〔2023〕5 号

字号:

上海市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分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民政局、档案局、大数据中心,各有关单位;浙江省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江苏省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税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档案局、档案馆;安徽省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数据资源管理局、民政局、税务局、档案局、档案馆:

现将《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江苏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馆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档案局              安徽省档案馆

                             2023年726



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跨省通办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关于印发2022年长三角地区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22〕15号)要求,经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工作专班共同研究,遵循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方便群众异地办理出生“一件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婴儿需要办理的相关事项,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优化业务流程,再造服务方式,强化业务协同,在长三角区域内推动出生“一件事”跨省通办,实现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地办”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事项名称

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跨省通办。

(二)事项范围

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预防接种证》发放、出生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5项(以下简称“5事项”)。

(三)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全域助产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助产机构处理的活产婴儿),且父母双方均为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父母双方同民族婚内生育、随父(母)在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儿。

(四)办理模式

婴儿出生后,申请人实名登录长三角“一网通办”专栏,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电子证照,经父母双方电子签名确认后,即可提交出生“一件事”跨省通办,实现“一网受理”;申办信息经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和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分发流转至省(直辖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实现“一网办理”;办理过程信息一体化反馈,实施“一体管理”;依据申请人选择,依托省(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物流将实体证照寄送申请人,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发放、同步归集,实施“统一发证”

三、工作任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群众高效办成出生“一件事”为目标,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通过“前端一体申报、后台分发处理、信息集成共享”的方式,努力实现“一网办、一次办”,提升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

(一)改革办理模式

重点围绕“六个再造”,整体性改造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发证方式和管理架构,实施一体化办理。

1.再造申请条件,实施“一次告知”。集成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所涉及的事项,实施智能导引、精准告知,为申请人提供出生“一件事”跨省通办一次性告知服务。

2.再造申报方式,实施“一表申请”。整合申请材料,实行“多表合一、一表申报”,一次提交、多次复用,实现共享数据智能复用、个性信息自主填报、申请表单自动生成。

3.再造受理模式,实施“一口受理”。打造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主题服务模块,依托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出生“一件事”5事项统一受理。

4.再造审核程序,实施“一网办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强化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同步获取受理信息和前置部门办理结果,实施数据先行、业务联动、有序审批。

5.再造发证方式,实施“统一发证”。优化发证环节,推广电子证照跨省应用,实现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发放、同步归集、互认共享。

6.再造管理架构,实施“一体管理”。创新出生“一件事”跨省通办管理模式,形成多方协同的审批监管服务机制,形成优化流程、强化监管、提升服务的合力。

(二)创新申办流程

产妇分娩后长三角区域助产机构应在8小时内将产妇分娩信息录入或上传至各省(直辖市)级妇幼保健信息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加快系统建设,及时归集分娩信息;如当事人提交申请后无法实时获取分娩信息的,各省(直辖市)助产机构应及时补录入。

1.事项发起

1)联办申请。在申请办理前,婴儿父亲实名登录婴儿出生地的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电脑端(PC)或移动端(APP,上海市“随申办”、江苏省“苏服办”、浙江省“浙里办”、安徽省“皖事通”)“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主题专栏”(以下简称“主题专栏”),经实人验证后填写个人信息,调取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电子证照。随后,婴儿母亲实名登录“主题专栏”,经实人验证后填写《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办理申请表》,经电子签名确认后提交。同时,婴儿父亲查看申请信息,并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后发起在线申请。

2)智能推送。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获取省(直辖市)卫生健康部门共享的分娩信息,结合申请人申请信息,智能生成各事项办理申请表,并将事项办理申请表及相关证件材料分类推送至长三角区域各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再由各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给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部门。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3)审核(确认)和发证。各助产机构及时查收并审核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信息和相关电子证照信息,核对婴儿信息。审核无误的及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加注“出生‘一件事’联办(此联由签发机构裁切暂存)”标志)及存根联,下载打印相关材料归档,并将所有档案原件和数字化副本定期移交同级或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卫生健康部门应实时将《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电子证照归集至本省(直辖市)级电子证照库。按照申请人意愿,选择邮寄的,由助产机构将《出生医学证明》正页通过各省(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物流邮寄给申请人;选择自行领取的,由申请人到其分娩的助产机构领取。

3.出生登记

4)接收和办理入户。入户地公安机关及时查收并审核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出生登记申请材料和相关电子证照信息,包括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加注出生“一件事”联办标志,材料齐全无误的,直接留存相关电子档案,办理婴儿出生登记,下载打印相关材料归档。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后,申请人可持婴儿入户地《居民户口簿》至户籍地公安机关打印婴儿《居民户口簿》内页信息。对于长三角区域跨省市居住的申请人,入户地公安机关将婴儿户籍信息电子版通过长三角公安政务服务协助平台流转至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后,申请人可持婴儿入户地《居民户口簿》至居住地公安机关打印婴儿《居民户口簿》内页信息。婴儿《居民户口簿》内页信息电子证照或版式文件及时归集至本省直辖市级电子证照库。

4.《社会保障卡》制发

5)《社会保障卡》制作和发放。人社部门(上海市为社保卡服务中心)及时查收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申领信息后,调取婴儿户籍登记信息,通过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由公安、人社、服务银行分别核验完成申领,线下制作完成《社会保障卡》,并通过所在地的省(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物流服务寄达申请人,或由申请人至相关网点或银行窗口领取。

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6)医保参保审核和缴费。医保部门及时查收并审核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参保登记申请信息及婴儿户籍信息,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婴儿给予办理参保登记,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实时推送给税务部门,同步以系统页面办理进度提醒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根据缴费链接进行在线缴费,完成婴儿医保参保登记。

6.《预防接种证》发放和信息关联

7)信息关联。婴儿出生后在其出生助产机构领取《预防接种证》。在办理好《出生医学证明》并获得婴儿公民身份号码后,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各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再由各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给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信息关联,婴儿家长即可实现线上查询婴儿电子预防接种记录。

(三)实施一体化管理服务

7.信息一体反馈

相关业务受理部门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及时向各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反馈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信息(包括:待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核中、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办结等),再由主题专栏向申请人实时提供查询和提醒功能,实现一体反馈。

8.证照制发要求

各业务受理部门通过本条线业务审批系统完成审批后,按照各业务工作要求制作实体证照和电子证照(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等),并将电子证照实时归集至本省(直辖市)级电子证照库。

9.多级效能分析

各业务受理部门可登录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效能分析功能模块,查看本地区各部门审批状态和制发证进度,对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及时反馈、实时联系和督促解决。

四、预期成效

“减环节”,通过整合办事事项,重塑办事流程,群众办事环节由目前的15个业务环节减少至2个环节(填写申请表、医保缴费)。“减时间”,通过“一网受理”,多部门协同办理,合理设计流程,所涉及5个事项串、并联同步推进,减少群众等待时间,事项累积办理时间由将近18天减少至不超过5天。“减材料”,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并结合数据共享、数据复用和电子证照应用,群众需填写的申请表由6份减少至1;大幅精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相同的不重复提交。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从36份减至5份,甚至0份(提交电子证照)。“减跑动”,通过协同办理、全流程办理,群众不用往返异地不同部门,跑动次数大大减少,由多次减少至“最多跑1”,甚至“零跑动”。

五、任务分工

根据任务目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各相关部门需要落实以下任务:

(一)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工作任务

1.明确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业务标准。牵头单位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相关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表单、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业务规范,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电子证照制发及纸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存档业务规范。同时督促各地区相关部门加快《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照的制发、共享和互认。

2.建设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主题服务应用。在沪苏浙皖政务服务平台长三角“一网通办”专栏建设统一的出生“一件事”主题服务应用(PC端和APP端),支持长三角区域符合办理条件的产妇全程在线办理出生“一件事”。

3.建设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主题申报信息库。针对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业务办理要求建设主题申报库,并根据各个子事项办理的先后顺序提交至长三角办件库,实现办件分发流转。同时对电子证照材料统一添加“长三角区域‘一件事’跨省通办专用”水印。

4.建设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管理系统。建设包括出生“一件事”的基本信息管理、情景引导管理、动态表单管理、动态材料管理、主题申报信息库、效能统计分析以及好差评、投诉建议工单处理等功能的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运行管理系统。

5.依托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统一数据核验共享服务机制。各地区产妇分娩信息系统、人口户籍管理系统、婚姻登记系统等应通过各省(直辖市)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整合形成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数据核验共享服务机制,实现长三角区域产妇分娩信息核验、户籍信息核验、婚姻信息核验、婴儿身份信息核验和共享能力,为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办理提供统一的数据核验公共支撑服务。

(二)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工作任务

1.改造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依托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主题申报信息库,各地区按照长三角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改造本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系统,以便满足出生“一件事”相关要求。

2.对接本地区出生“一件事”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各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应与出生“一件事”所涉及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人口户籍管理系统、社保系统、医保系统、税务系统进行对接,可将申请信息实时分发流转至本地区各业务办理系统,并可实时接收各业务系统办理进度信息,并实时反馈至长三角办件库。

3.对接本省(直辖市)电子证照库。充分依托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能力和长三角区域电子证照互认共享成果,各省(直辖市)级相关业务部门全力支持配合电子证照库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照全量的制发和归集,保障长三角区域共享相关电子证照的实时性和规范性。

4.对接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地区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大数据中心),负责将本地区的产妇分娩信息、户籍登记信息、结婚登记信息、助产机构信息、婴儿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接口化能力封装,注册发布在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支撑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数据核验共享服务建设。

(三)各业务部门工作任务

各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明确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相关事项的申请条件、申请表单、申请材料、办理流程,以及纸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存档等业务规范,改造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完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照的制发、共享和互认,对接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窗口工作人员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上海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主题服务建设,制定数据质量标准,规范统一受理入口,以及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省(直辖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出生“一件事”主题申报信息库建立数据对接;负责相关申请信息和证明材料分发,实时汇总各省(直辖市)办理过程信息和办理结果,一体化反馈。长三角区域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按照业务流程标准改造本地区出生“一件事”相关配套系统;按需配合各省(直辖市)卫生健康、公安、人社、医保等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本地区电子证照的制发,实时归集电子证照库;对接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将本地区的产妇分娩信息、户籍登记信息、结婚登记信息、助产机构信息、婴儿公民身份信息进行接口化能力封装,注册发布在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支撑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数据核验共享服务的建设。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预防接种证》发放,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入“主题专栏”。同时作为各省(直辖市)的牵头部门,协调与公安、人社、医保、税务、民政、档案等部门业务系统的对接;做好一次告知宣传资料和《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办理申请表》表样发放工作,为居民提供必要服务。长三角区域公安部门负责婴儿出生登记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入“主题专栏”,将婴儿公民身份号码与《出生医学证明》建立关联关系。长三角区域人社部门(上海市公安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发放,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入“主题专栏”。长三角区域医保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归集入“主题专栏”。长三角区域税务部门负责医保缴费和征缴信息反馈。长三角区域档案主管部门、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研究制定本省(直辖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移交和管理等操作办法,共同做好档案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指导与培训工作。

(二明确工作步骤,加快工作推进

按照出生“一件事”总体节点要求,根据协同联动、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各部门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总体工作计划:2023年1-5月,做好工作衔接、部门对接、流程梳理,制定工作方案;6月底前,出台工作方案,同步建设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主题专栏;10月底前,上海市和浙江省完成省际对接工作,试点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5事项跨省通办;12月底前,各省(直辖市)完成分发系统、配套功能及相关办事系统的开发改造,以及办件对接联调同步编制操作规程,开展业务培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

长三角区域各相关单位、办事机构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新媒体、实体办理窗口等途径,线上线下广泛宣传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落地实施,积极引导生育妇女通过“一网通办”办理相关事项,提高群众的知晓度、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持续优化体验,夯实数据安全

    在正式上线后,根据试运行情况结合业务部门管理要求,持续推进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优化工作,进一步优化系统功能,提升用户体验。不断夯实安全管控,保障电子证照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并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电子证照档案的长期保存和安全利用,特别是要优化电子证照加注水印功能,保障申报数据及材料的安全、可追溯。

(五完善协同机制,保障高效办理

制定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业务和技术协同处理机制,建立由沪苏浙皖业务和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运营保障专班,对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的好差评、投诉问题、使用咨询等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业务和技术保障,确保系统运行稳定、高效办理。

附件:1.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办理申请表

2.长三角区域出生“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3.长三角区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电子证照(或版式文件)样式




相关附件

分享: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