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于2021年7月16日启动上线。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强化全国碳市场数据监督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系统碳市场数据管理相关能力建设,建立碳市场数据质量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数据质量。
二、工作内容
(一)确认重点监管对象
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逐年确定本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2022年度名录见附件1),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二)组织信息化存证
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通过全国碳市场一体化监管服务平台对相关台账和原始记录进行存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三)落实常态化执法检查
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及监测等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常态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发现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执法处组织市环境执法总队等单位对市管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各区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单的准确性;月报和支撑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燃料消耗量、热值、元素碳含量等实测参数在采样、制样、送样、化验检测、核算等环节的规范性;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关原始材料、煤样等保存时限是否合规;投诉举报情况;上级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详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技术审核工作表》《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表》(附件2、3)。
(四)做好日常管理和信息报送
各区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将监管执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汇总执法检查情况,于每季度后5天内抄送气候处。
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会执法处及时分析重点排放单位数据填报情况,跟踪各区工作完成情况,对重点问题进行监督指导,形成季度日常监管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季度后15天内向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报告。
(五)切实做好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牵头负责,切实做好对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核实、处置、整改和上报工作,加大对重点排放单位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力度。坚持依法依规处置,对违法违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照问题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分级分类督促整改,将问题一盯到底,核实整改情况,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及时将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上报生态环境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气候处、执法处、环评处、监测处、大气处、法规处、办公室、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建立碳市场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由气候处牵头做好全国碳市场数据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环评处、监测处、大气处、法规处、办公室各司其职,从源头准入、在线监测管理、大气污染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强化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创新管理机制探索,执法处会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加强执法检查,把好最后一道关。市减污降碳中心负责相关支撑工作。
(二)严格落实整改
针对生态环境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过程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各区生态环境局应进一步核实并督促整改。将被通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强化能力建设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能力建设,由市生态环境局气候处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执法处落实执法相关工作部署。推动加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多源数据比对,识别异常数据,增强监管针对性。
附件:1. 上海市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技术审核工作表
3.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上海市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所属区域范围 |
1 |
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浦东新区 |
2 |
上海申能临港燃机发电有限公司 |
临港新片区 |
3 |
上海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浦东新区 |
4 |
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浦东新区 |
5 |
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浦东新区 |
6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吴泾热电厂 |
闵行区 |
7 |
上海吴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闵行区 |
8 |
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闵行区 |
9 |
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 |
闵行区 |
10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一电厂 |
宝山区 |
11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 |
宝山区 |
12 |
华能上海石洞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宝山区 |
13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罗泾燃机发电厂 |
宝山区 |
14 |
华能上海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宝山区 |
15 |
上海东冠纸业有限公司 |
金山区 |
16 |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市管 |
17 |
上海漕泾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化工区 |
18 |
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 |
化工区 |
19 |
上海奉贤燃机发电有限公司 |
奉贤区 |
20 |
上海申能奉贤热电有限公司 |
奉贤区 |
21 |
上海华电奉贤热电有限公司 |
奉贤区 |
22 |
上海长兴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崇明区 |
23 |
上海申能崇明发电有限公司 |
崇明区 |
附件2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技术审核工作表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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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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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单位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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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核责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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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基本情况 |
(燃料类型、装机容量、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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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 发电设施》 国家最新文件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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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参数 |
关注重点 |
技术审核结论 (说明审核情况,或“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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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交情况 |
1.1 重点排放单位是否在每个月结束之后的40个自然日内提交了碳排放报告月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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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重点排放单位是否按要求完整上传信息化存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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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情况 |
2.1 表1信息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资料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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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表2信息是否与企业机组运行规程、排污许可证等资料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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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化石燃料情况 |
3.1 燃料消耗量数据获取的口径,a)生产系统记录的计量数据;b)购销存台账中的消耗量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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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燃料消耗量统计口径是否基本满足指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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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是否上传每日/每月消耗量原始记录或台帐(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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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是否上传月度燃料购销存记录(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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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燃料相关参数,如煤种、煤炭购入量、煤炭来源(产地、煤矿名称)是否与原始记录/台帐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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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化石燃料元素碳含量 |
4.1 对于委外检测元素碳含量,是否上传存证有资质的外部检测机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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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检测机构是否与备案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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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检测报告是否加盖CMA或CNAS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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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于燃煤元素碳含量委外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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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检测报告项目是否包含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的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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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是否在每次样品采集之后40个自然日内完成该样品检测并出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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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是否按符合指南要求的公式和口径换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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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收到基元素碳含换式公式涉及全水分、内水是否为企业每日自测值的月度加权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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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核算引用的碳空干基或碳干燥基是否与检测报告值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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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收到基元素碳含量是否按规定保留四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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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数据情况 |
5.1对于发电量等生产数据,是否上传每月电量原始台帐记录(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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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对于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负荷出力系数等生产数据,是否上传每月电厂技术经济报表或生产报表(盖章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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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热量的单位换算是否按符合指南要求的公式换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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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对于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是否提供体现计算过程的Excel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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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供热比、发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发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上网电量是否提供每月生产报表、台账记录和Excel计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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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运行小时是否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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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负荷(出力)系数是否保留两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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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它发现情况及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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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月度数据及材料技术审核发现问题需提交现场核实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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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责任人(签名、日期): |
附件3
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表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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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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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
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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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工作组组长 |
检查组组长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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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
现场检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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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基本情况 |
(燃料类型、装机容量、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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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 发电设施》 国家最新文件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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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参数 |
关注重点 |
监督检查结论 (说明检查情况,或“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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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信息 |
1.1 重点排放单位营业执照、电力业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信息是否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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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重点排放单位发电、供热生产设施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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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是否定期对计量器具、监测设备、测量仪表等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并记录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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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石燃料情况 |
2.1企业是否做到每月一次皮带秤实煤或循环链码校验;或至少每季度对皮带秤进行实煤计量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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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查阅燃料消耗量原始记录或台帐,核对煤种、煤炭购入量、煤炭来源(产地、煤矿名称)等参数是否与系统上传电子版材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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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查阅每日/每班次燃料检测记录或煤质分析原始记录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与系统上传电子版材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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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于燃煤电厂,每日或每班入炉煤日综合煤样是否留存两个月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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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化石燃料元素碳含量 |
3.1查阅检测报告原件是否与系统上传电子版一致;检测报告是否加盖CMA或CNAS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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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检测委托单记录的送样名称、克重、日期等是否与检测报告记录信息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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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查阅月缩分煤样混合工作记录,确认混合质量是否正比于入炉煤煤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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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月缩分煤样是否留存一年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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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购入使用电电力情况 |
查阅购入使用电力发票,发票量是否与报告购入使用电量数值是否一致,若有差异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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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数据情况 |
5.1查阅每月发电量、上网电量等台账及其原始记录是否与系统报告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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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查阅每月供热量台账及其原始记录是否与系统报告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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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查阅每月电厂技术经济表或生产报表是否与系统上传电子版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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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查阅运行小时原始台帐及其原始记录是否与系统报告数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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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台帐资料留存 |
涉及碳排放核算的所有相关资料是否安排留存5年以上(有无相关内部管理文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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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咨询机构情况 |
6.1 是否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编制、数据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无论是否直接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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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咨询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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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咨询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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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月度数据及材料技术审核发现问题现场核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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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工作组成员(签名、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