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19〕749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政府补贴资金的申请和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贴的范围及标准
(一)按照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实施,并报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加装电梯项目,可申请政府资金补贴。
(二)按照加装电梯施工金额的4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 28万元/台。市与区分担比例各为50%。
二、资金补贴的申请
(一)备案。加装电梯项目开工前,加装电梯项目所属的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指导推举的业主代表)(以下简称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享受政府资金补贴申请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经所在街道(乡镇)确认,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政府补贴资金申报范围。
1.业主意愿征询的相关文件;
2.加装电梯费用分担承诺证明。
(二)申请。对纳入政府补贴资金申报范围的,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填写《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资金申请表》报区房屋管理局,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审价单位出具的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三)审核。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有关材料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将经核查后的申请表连同附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按照工程审价金额及政府分担比例,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及时做好项目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及时拨付政府补贴资金。
三、市区结算
政府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先行拨付。区财政局完成资金拨付手续后,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年度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
四、相关规定
(一)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做好加装电梯补贴资金的专项预算安排,并纳入区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同时报送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做好市级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二)电梯施工金额是指加装电梯主体工程费用及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三)已经获得政府资金补贴的加装电梯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享受政府补贴申请备案表》
2.《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资金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