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2023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4-01-04      发布日期:2024-01-08      沪财库〔20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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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编制2023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23〕27号)、《财政部关于2023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4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本市2023年度部门决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部门决算工作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2023年全国财政决算政府财务报告工作会要求,充分认识新时代新阶段部门决算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预算法“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规定,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着力在巩固优化提升上下功夫,扎实开展部门决算工作。

  (一)强化决算编审。围绕政府过紧日子、统筹非财政拨款资金和盘活财政存量等事项,反映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进展及成效。加大决算审核力度,优化方式方法,对反复出现的、审计关注的问题重点审核,保证决算数据质量。

  (二)规范决算批复。落实批复主体责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和单位决算批复。完善决算批复内容,与同年度预算批复以及应公开的决算内容保持衔接。

  (三)深化决算公开。健全决算公开工作制度,完善部门和单位决算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全面落实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公开要求,持续做好“规定动作”。统筹信息公开和安全,加强舆情研判和宣传引导,提升决算公开工作质效。

  (四)加强分析利用。及时汇编决算资料,大力推动数据共享共用。完善分析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财政、部门和单位的多维度“数据画像”,为科学评价财政财务状况提供参考。开展理论和专题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决算服务决策、促进管理的职能作用。

  二、报送要求

  (一)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2月2日前,将部门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经审核的汇总及分户电子介质数据,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一并上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要根据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和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及时进行决算数据调整后重新上报,完成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制工作。

  (二)各区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应对标《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2.0》,实现部门决算功能上线运行,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决算编报工作。各区财政局应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本区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业务模块报送部门决算报表、报表说明和分析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部门决算审核安排。

  市财政局组织部门决算集中审核。决算审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关于部门决算编审资料。

  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件)随本通知印发。部门决算报表编制指南等其他编审资料,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可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门决算业务模块下载查阅。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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