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字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发〔2020〕7号),进一步提高职工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快培养适应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现就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列支范围。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本市各类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实施经费补贴。职业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培训。职工职业培训可由企业自行开展,也可由各区依托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集中开展。企业享受职工职业培训经费补贴不与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情况挂钩。

  在确保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各区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需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以项目化或整建制等方式实施的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项目。

  (二)培训对象。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本市各类企业职工。

  二、工作职责

  各区应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同时,各区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职业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三、组织实施

  (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1.申请条件。具备培训能力、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1)根据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有能力自行组织内训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年度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对承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公示无异议)。

 2.申请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不同培训需求,分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2)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公示无异议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及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3)各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不同培训需求,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分别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

  各区每年上半年集中受理一次企业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必要时还可再补充受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对企业是否符合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核。有条件的区应积极探索实行告知承诺等方式对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申请予以审核。

  4.培训实施。经认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当根据经审核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既可组织职工内训,也可委托具备办学资质的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并做好培训资料归档以备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类培训项目分别公布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供企业自主选择(如名单内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职工职业培训需求的,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5.资金拨付。企业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就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按季度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并承诺培训真实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必要时由区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补贴经费按季度拨付。

  6.补贴标准。对企业开展职工内训实施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项目600元(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委托前述培训机构名单以外的单位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按职工内训补贴标准享受培训补贴。

  对企业自行委托前述公布名单内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额度按其实际支付培训费用(以受委托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和企业提供的银行流水等凭证为准)的60%-80%核定(其中,本市重点行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重点企业,补贴比例最高可设定为80%),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参照市相关部门发布的企业集中培训补贴标准,结合各区实际予以确定。

  (二)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相关部门依托培训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项目的培训服务。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也可根据需要同时申请参加集中培训项目。

  2.申请提交。企业可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提出培训申请。企业应按职业技能、岗位能力、综合素质和学力提升等不同项目,分类提交培训需求信息。

  3.需求整合。对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类受理并汇总整合后,在前述培训机构名单中选择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

  4.申报备案。实施培训前,培训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培训内容、考核或评价办法等),按培训项目分类向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备案。必要时,也可由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核备案。

  5.    培训实施。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方案开展培训。按照“谁审核、谁监管”的原则,培训督导和岗位培训考核由企业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多个企业跨区组班培训的,培训督导和岗位培训考核由参与培训职工数居多的企业所在区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6.资金拨付。企业职工完成培训后,由企业通过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按季度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申请培训补贴,经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且补贴信息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或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补贴经费按季度拨付。

  7.补贴标准。企业集中培训补贴标准按本市各相关部门公布的各类培训项目补贴标准执行。

  (三)关于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支持职工职业能力提升

  对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职工职业能力提升项目,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统筹使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确定统筹使用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项目实施方式和管理要求,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各区资金拨付情况应及时输入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

 四、监督管理

  (一)构建完善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建设完善本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公开网上业务办理流程,实现企业网上提交培训需求信息、申请培训补贴经费等功能,企业可通过信息系统“惠企点单办”办理相关业务;同时,实现相关管理部门网上受理培训申请、对接培训机构、核拨补贴经费等功能,提升政府服务能级。有条件的区也可根据企业需求,自行建设本区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提供更便捷的网上服务。

  (二)建立各区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各区相关部门按照报经批准的预算,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分析,在每年年中和年末,将半年度、全年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及市总工会。

  (三)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等制度,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

  (四)对违规企业和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市教育部门和市总工会应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职工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区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建立工作调度督导制度,对各区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二)各区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区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区使用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类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办事指南和咨询方式。各区应依托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本区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补贴实施、系统维护,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三)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企业应加大对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资金给予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同用于职工职业培训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六、其他

  (一)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由专项资金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一般不超过3次。

  (二)企业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三)企业或培训机构可采用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实施培训,其中,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按照本市“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培训项目按各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总工会

  2021年2月10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