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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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商自贸〔2022〕119号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关于支持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21〕249号)《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中央商务区“十四五”规划》(沪府发〔2021〕14号)和《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21〕5号),深化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持续提升区域发展核心功能,高水平打造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全面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家发展战略,现就支持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商务区集聚发展

  本文所称贸易型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设立并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实体化经营并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营运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及服务功能,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总部机构。

  贸易型总部企业由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商务区管委会”)根据商务区贸易产业的发展重点和区域发展实际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报对象符合本文贸易型总部企业定义;

  (二)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税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行政处罚;

  (三)近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营业收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2.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人民币;

  3.以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4.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对商务区打造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经管委会和所在区认定,可适当放宽条件。

  注册在商务区内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本市贸易型总部企业的,视为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

  二、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招才引智

  (一)健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择优推荐贸易型总部企业纳入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清单,为其引进的优秀人才落户提供便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外专局)、市商务委、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

  (二)对贸易型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优先提供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服务,并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各区设立总部人才基金,对贸易型总部的优秀人才予以奖励。(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商务区管委会)

  (三)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因商务需要赴亚太经合组织相关国家,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享受各经济体相互为其商务人员提供的多边长期签证和快速通关礼遇。(市政府外办、上海边检总站)

  (四)支持需多次临时入境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外籍人员,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临时来本市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外籍人员,来不及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的,可通过本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向苏浙皖沪三省一市拟入境口岸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市公安局(市出入境管理局)、市政府外办)

  (五)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聘雇的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贸易型总部企业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商务区管委会推荐,可以优先申办永久居留。(市公安局(市出入境管理局)、商务区管委会)

  (六)上海海关为贸易型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与总部职能相关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上海海关、商务区管委会)

  三、加大对贸易型总部企业金融支持

  (一)支持商业银行为贸易型总部企业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展业三原则,按规定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二)支持政策性银行向商务区提供专项信贷额度,运用政策性金融产品支持区内贸易型总部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加强企业能力和外贸产业链建设,为商务区加快形成贸易型总部集聚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金融服务。(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商务区管委会)

  (三)支持政策性保险公司帮助贸易型总部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完善贸易全链条风险管理机制、开展内外贸一体化、强化支持海外仓和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贸易和促进供应链上下游贸易融资,对贸易型总部企业运用信用政策工具开展上述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商务区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50%。(商务区管委会、中信保上海分公司、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市财政局)

  (四)拓宽贸易型总部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更多高能级金融投融资机构集聚虹桥,与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战略性合作,通过统一授信、资产重组、发行债券、引进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贸易融资渠道。鼓励、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贸易型总部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贸易型总部企业向金融机构共享信息,为上下游企业增信,在真实交易的背景下,引导金融机构向贸易型总部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产品。(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提高资金运作和管理能力

  (一)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对有实际离岸经贸业务需求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纳入本市“离岸经贸业务企业名单”。(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支持其所在企业集团或外商投资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成员单位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鼓励贸易型总部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设立在岸的全功能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开展集团内跨境资金集中管理,允许境外成员企业与区内的主办企业之间或境外主办企业与区内成员企业之间自行选择货币进行资金归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申请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以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五)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贸易型总部企业的指导服务。商务区管委会优先向试点银行推荐贸易型总部企业参与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银行可实施以下便利化措施:优化单证审核;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服务贸易项下非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间发生的代垫或分摊或超12个月的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商务区管委会)

  五、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提升贸易规模

  (一)加强对贸易型总部企业海关信用培育,将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优先纳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优先培育,优先认证,成为高级认证企业后享受AEO通关便利。(上海海关)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海交易团“6天+365天”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和推荐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申请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市商务委、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

  (三)加大出口退税等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或用于工程项下的货物,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依托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协作机制,推动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互认。对迁入商务区的符合认定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税务部门将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并适用迁入前原评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服务举措,便利其办理出口退(免)税。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列入上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市税务局)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科委、市税务局、市商务委)

  (五)支持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提供通关、金融、供应链等跨境贸易便利化及数字化服务,帮助商务区贸易型总部企业享受国际贸易协定优惠措施,进一步为国际贸易赋能。(市商务委、亿通公司)

  六、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一)建立和完善区内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走出去”服务体系,加快引进和培育对外投资专业人才和专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国际经贸领域供需双方信息对接。(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区管委会)

  (二)加强国际经贸市场运行分析和预警,强化企业“走出去”的贸易摩擦应对和贸易投资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区管委会)

  (三)支持对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业务所得,按规定实施盈亏弥补及税收直接、间接饶让抵免等税收政策。(市税务局)

  七、完善贸易型总部企业服务机制

  (一)商务区管委会对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营运专项补贴和人才专项补贴,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参照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支持内资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执行。(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市财政局)

  (二)建立贸易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对接机制,提供“一对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定制化服务;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并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将贸易型总部企业纳入本市政企合作圆桌会议机制。发挥“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服务中心和长三角民营企业总部服务中心作用,为贸易型总部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商务区管委会、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联、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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