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 2022-05-31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字号:

  沪公积金〔2022〕24号

  各处室、各区管理部、各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机构:

  现将《<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30日

  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单位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单位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单位已汇缴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申请流程

  单位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缓缴申请。单位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恢复缴存计划。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单位应当留存备查。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单位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履行民主协商及告知程序。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缓缴网上申请渠道。单位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在线填写和提交单位缓缴申请,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市公积金中心受理通过后,单位可在网上查询申请结果。

  (四)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五)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对缓缴单位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该职工办理补缴,再为该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再通知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缓缴单位的缴存方式为委托扣款的,市公积金中心暂停单位的委托扣款。待单位缓缴期限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再恢复单位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自缓缴月份起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

  (六)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应当恢复缴存,自缓缴月份起正

  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正常汇缴操作)。单位最迟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缓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单位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自愿缴存者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说明情况,办理停缴手续。办理停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4月及以后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缓缴起始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022年12月。

  (三)申请流程

  自愿缴存者提出停缴申请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当场受理并办结。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2022年12月31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或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复缴手续。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3年1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经济收益好转的,也可以办理复缴手续,恢复正常缴存。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缓缴的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二)申请流程

  缓缴的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如存在工作变动等情况,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并提供相关劳动合同;缓缴的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办理。申请时,单位职工和自愿缴存者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2022年2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但2022年3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二)申请流程

  1.办理方式

  (1)网上渠道。借款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在线填写和提交不作逾期处理申请。

  (2)电话渠道。借款人可拨打电话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联系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合贷款联系贷款银行经办行。

  (3)线下渠道。借款人可前往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纯公积金贷款前往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点,组合贷款前往贷款银行网点。

  2.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明材料;

  (2)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需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隔离观察证明,若申请3月至5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户的,可免于提供证明材料。

  之前已申请3月至4月不作逾期处理的,如需继续申请,按照上述方式办理。

  (三)审核

  受托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根据情况联系借款人收取材料;办理要件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人。

  (四)相关业务处理

  审核通过的,借款人申请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委托扣款还款、已办理的提取还贷业务不受影响。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逾期规定处理。

  若还款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五、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额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不设月提取限额。

  2.申请流程

  职工可以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线上渠道、“随申办”APP等线上渠道申请租赁提取或申请月提取金额变更。

  (二)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可在线查询月提取金额。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