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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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现就本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选择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补贴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由个人缴纳3年的职保费用,缴费资金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和政府补贴承担。一次性缴费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由政府补贴给个人。上述政府补贴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具体标准如下:

  参加职保补贴标准:征地时缴纳的3年职保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差额。

  个人账户补贴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

  二、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街镇为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保缴费、发放个人账户补贴完成后,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区级补贴。

  (二)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每季度首月底前,向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各征地项目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区级补贴资金,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宝山区被征地人员城乡居保参加职保补贴申请》;

  2.《宝山区被征地人员城乡居保参加职保补贴明细表》;

  3.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证明;

  4.征地居转职人员注销汇总;

  5.个人账户补贴发放凭证。

  (三)区级补贴资金纳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下拨相关街镇。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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