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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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人社规〔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 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2号)和《关于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嘉人社规〔2022〕2号),经研究,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61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增加额,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三)以202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1%。

  (四)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法增加生活费: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49年至1953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44年至1948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年满80周岁(1943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五)202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6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58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六)按本通知增加的生活费,尾数不足一元的,一律进元。

  二、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由各征地养老服务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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