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嘉定区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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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人社发〔2024〕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1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巩固拓展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成果,做好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16-59周岁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参保人员”)。

  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贫困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后,由街镇财政补贴55元。

  三、操作流程

  1.市民政部门提供贫困人员名单。

  2.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人员名单导入城乡居保系统。

  3.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名单内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做参保登记。

  4.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操作贫困参保人员缴费核定。

  5.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当年12月缴费期结束后汇总贫困参保人员核定缴费成功名单,并下发补贴人员名单。

  6.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补贴通过银行汇入参保人员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内。

  在一个自然年度中认定的贫困参保人员均作为补贴对象。

  四、资金渠道

  补贴资金由镇级财政全额承担,列入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年度部门预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和本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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