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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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卫健发〔2019〕68号

各街道(镇)、各相关单位:

  现将《长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宁区总工会

  长宁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长宁区商务委员会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宁区体育局

  长宁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长宁区文化和旅游局

  长宁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长宁区妇女联合会

  长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长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宁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长宁区财政局

  2019年9月5日

 附件

长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幼有所育”精神,推行母乳喂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7〕2号)、《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卫计规〔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长宁区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本方案中提及的母婴设施,是指为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孕妇休息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而在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等为有需求的特定人群提供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决定》、国家《指导意见》、上海市《实施意见》和《长宁区妇女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保障母婴权益,支持母乳喂养,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力争到2019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

  二、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社会各方落实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各母婴设施建设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公益性的形式,参与母婴设施建设。

  区卫健委协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上海市《实施意见》要求,指导督促所辖医疗服务机构和有关单位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将母婴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卫生城区的评选评估条件。

  区妇儿工委负责协调落实本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母婴设施建设任务。区妇联负责母婴设施建设促进的宣传倡导,提高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和市民对母婴设施的知晓率,倡导市民爱护和文明使用母婴设施。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参与拟订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区文明办将母婴设施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特色加分项目。

  区建设管理委将母婴设施纳入区财力投资的大型公交枢纽场站建设和管理。

  区文化旅游局督促区属文化场馆、文化中心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宣传、倡导工作。倡导鼓励辖区旅游景区、景点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区商务委倡导和鼓励辖区商业中心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区绿化市容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公园母婴设施、第三卫生间和公厕婴幼儿护理设施建设管理。

  区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体育场馆、体育中心等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区财政局以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对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母婴设施建设予以资金保障。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督促辖区用人单位建设女职工休息及哺乳室等设施,维护女职工权益。

  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规划中推进、督促相关单位母婴设施的规划建设。

  区国资委负责推进系统内单位和重大项目母婴设施的配套建设。

  各街道、镇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统筹、协调、督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三、工作任务

  1.各部门和单位对照工作目标,按照上海市《实施意见》要求,有计划的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依据“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制定具体方案,落实各自场所和单位的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我区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

  2.各部门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母婴设施时,落实建设、配置和管理要求。对于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服务场所(交通枢纽、医院、文体活动场馆等),应该配置母婴设施;建筑面积和客流量较大的场所,可以多点配置;对于建筑面积不到1万平方米且日客流量不足1万人的公共服务场所、社区0-3岁亲子活动场所等,可以根据情况按需设置母婴设施。

  3.各公共场所要坚持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坚持标准指引,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规划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设施的安全性,按照场所卫生标准规范,及时做好清洁消毒,并做好工作记录,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四、时间安排

  全区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推进:

  1、动员部署:2019年6月-2019年7月

  成立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印发《长宁区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动员部署母婴设施建设工作任务。

  2、实施推进:2019年8月-2020年6月。

  各部门按照《实施意见》及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年度推进任务。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工作小结报送区卫健委老龄健康与家庭发展科。区卫健委、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母婴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3、总结验收:2020年7月-2020年12月。

  各部门对母婴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达标。9月30日前完成两年工作总结,召开长宁区母婴设施建设总结会,迎接市里评估验收。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重视母婴设施建设,明确专人负责,统筹推进系统内母婴设施的建设,动员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共同推进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

  2.加强宣传倡导,关爱母婴。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公益广告等,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和母乳喂养的知识,提高母婴设施利用率,积极营造生育友好、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倡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公益志愿方式参与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服务。

  3.做好工作对标,提高实效。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工作目标,制定母婴设施建设推进的计划,依据母婴设施建设的推荐标准,加强对母婴设施建设推进的跟踪、监测和督导。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的检查和评估,促进母婴设施配置更加完善。每年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健委老龄健康与家庭发展科,年底接受市、区两级的督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推动母婴设施建设落到实处,着力提升服务实效。

  附件:

  1.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国家推荐标准

  2.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母婴设施推荐标识

  3.XX单位应建、已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台账

 附件1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国家推荐标准

  一、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二、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三、其他配置

  移动空间(如火车等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附件2

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母婴设施推荐标识

  名称:哺乳室(babycare)

  图形标识:

  附件3

单位应建、已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台账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场所类型

提供渠道:

母婴设施点配置数量(含在建)

母婴设施点面积合计(含在建)

类型:

是否大型公共场所(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1万人次以上)

备注

商业中心(含大型超市卖场)/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含公园)/汽车客运站/地铁站/其它(请在备注注明)

卫生健康委/建管委/发改委/文化旅游局/总工会/妇联/规划资源局/商务委/绿化市容局/体育局/其它(请在备注中注明)

应建且已(在)建/应建未建/非应建已建































合计









1.填报范围:应建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情况,包括已建(在建)、未建;不在应建范围但已建(在建)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
  2.应建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为: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系统应建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各助产医疗机构、设有儿科或儿保门诊的医疗机构和儿童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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