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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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沪教委托幼〔2019〕10号)《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增加本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现将《青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

  附件:青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青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号),增加本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多元包容的青浦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发展实际,制定青浦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的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幼儿园(托育园)发展和管理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科学方向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完善市级统筹、以区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根据属地化原则,落实区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保教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坚持公益普惠。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申请与认定

  青浦区人民政府是本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的责任主体。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认定和管理由青浦区教育局、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的定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是指具有合法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

  (二)申请条件

  1.符合资质

  幼儿园(托育园)办园条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

  2.面向大众

  幼儿园(托育园)根据所在青浦区教育局要求开展招生工作,不选择幼儿,不对幼儿和家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相对紧张的区域和时段,积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3.办园规范

  三年内幼儿园(托育园)年度检查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保教质量较好,无“小学化”倾向,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社会认可度高。幼儿园(托育园)教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配备,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幼儿园(托育园)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不拖欠教职工工资收入。

  4.收费合理

  幼儿园(托育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确定,现标准暂定为:每生每月为3000元及以下。

  (三)认定程序

  1.园所申请

  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托育园)可在每年9月前,向青浦区教育局书面提出认定申请及相关资料。

  2.联合认定

  青浦区教育局会同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托育园)进行联合认定。认定工作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

  3.公示公告

  青浦区教育局向社会公示拟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的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青浦区教育局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签订《青浦区民办幼儿园(托育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并于每年3月底集中对外公开名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4.上报备案

  青浦区教育局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纳入当年度教育事业统计。

  (四)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截至有效期止未再提出认定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学或安全事件,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承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四、扶持政策

  完善区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完善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发展的政策,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一)综合奖补

  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财力情况,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可按办园规模,结合办园质量和办园绩效情况,给予经常性奖补和一次性专项补贴,用于幼儿园(托育园)加强安全防范、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等。

  (二)队伍建设

  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教职工提供各类免费培训和教研指导,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在民办幼儿园(托育园)各类评选、课题申报、项目申请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教师。

  (三)加大宣传

  运用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办园特色,让社会了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引导家长选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

  五、监督管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年检、督导和专项审计;所接受的财政资金应全部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内涵发展,不得抽逃挪用。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青浦区财政局、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对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违规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幼儿园(托育园),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园)认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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