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补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金山区民办幼儿园:

  现把《金山区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补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按此办法认真执行。

  附件:金山区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补贴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金山区民办幼儿园财政资金补贴使用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金山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民办幼儿园积极参与办园,提升办园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我区民办幼儿园幼儿享受同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

  民办幼儿园财政补贴资金在教育经费中安排。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依法注册,并且部分履行本区公办幼儿园教学职能的民办幼儿园(不包含民办三级幼儿园,下同)。

  (二)补贴标准

  1.实施民办幼儿园创级奖励制度。成功创建一级幼儿园(包括复验)的民办幼儿园,当年度奖励10万元创建经费。

  2.民办幼儿园“小区生”补贴标准(见下表)

小区生比例  

补贴标准  

二级幼儿园  

一级幼儿园  

25%及以下  

20%及以下  

3000元/生/年  

26%—50%  

21%—35%  

3500元/生/年  

51%—65%  

36%—50%  

5000元/生/年  

66%以上  

51%以上  

6000元/生/年  

  四、补贴的条件

  1.符合补贴对象的民办幼儿园需有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民非企业登记证和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

  2.民办幼儿园周边的幼儿按学区划分,安排到附近公办幼儿园就读,如附近范围内确实无公办幼儿园的,或公办幼儿园已无能力接纳的,但有民办幼儿园的,可安排在民办幼儿园就读,政府按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3.享受我区“学区生”补贴的民办幼儿园,对“学区生”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200元/生/月。以后随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五、预算管理

  区教育局综合考虑政策的标准,结合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评估和资质审查确定补贴对象,根据符合条件的人数、范围等因素对资金的需求进行测算,及时编报年度部门预算。

  六、使用和监督管理

  1.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资金拨付流程:每年7月底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按照规定对幼儿园资质及补贴人数、资金、使用内容,进行审核拨付资金。

  2.补贴资金使用内容:补助民办幼儿园维持正常教学活动所需公用经费的不足;补助校舍维修、设备添置经费的不足;补助教师学历进修、业务培训、课题研究资金的不足等,举办者等不得个人挪用。

  3.各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财务核算管理和专项审计。财政补贴资金应单独设立“政府补助收入”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资金专款专用。

  4.享受补贴的民办幼儿园需规范招生行为并按照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真实反映民办幼儿园收支状况及财政补贴资金收支状况。

  5.由区教育局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规范评估标准,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开展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审计。

  七、附则

  本办法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