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教育系统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规范长宁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长宁区教育局制定《上海市长宁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长宁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长宁区教育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
上海市长宁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宁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23号)等文件,结合长宁区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长宁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教育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报并审核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民政部门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认证工作。残联部门负责残疾学生的相关认证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在本区公办幼儿园、长宁区托幼管理中心下属托幼园所、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适龄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适龄残疾儿童、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困境儿童、公安英烈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困境儿童、公安烈士子女,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三)资助标准
1.保育教育费:公办幼儿园按各级幼儿园相应的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幼儿园每人每月最高免除保育教育费700元,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据实予以免除。
2.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第五条 义务教育资助
(一)资助对象
1.在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困境儿童、公安英烈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2.在本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困境儿童、公安烈士子女,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2.对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3.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4.对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
(三)资助标准
1.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中校服费由学校按实为困难学生代办,小学阶段一年级以及三年级免费提供两次校服,初中阶段预备年级以及初二年级免费提供两次校服。非上述减免学段的新增困难学生,可参照享受校服减免。减免标准以学校全套校服收费标准按实减免。
2.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
(一)资助对象
本区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困境儿童、公安英烈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资助政策,留级当年可享受资助政策。
(二)资助内容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困境儿童、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公安英烈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
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发放国家助学金;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予以免除;民办高中按每生每学期20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
2.课本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学期最高300元的标准予以免除,学校收费低于该标准的,按所在学校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3.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4.国家助学金标准
(1)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困境儿童、公安烈士子女: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0元。
(2)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
(3)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750元,具体按照《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普通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教计〔2018〕65号)规定,视学生困难情况在每学期500~1500元范围内确定。
第七条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困难认定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在新学期开学后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加强资助政策宣传。
(二)学生或监护人申请。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填写资助申请表,学生或监护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学生根据学生提供的资助申请资料,通过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谈话等方式核实,提高认定工作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第四章 资助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资助申请
(一)提出资助申请
在普通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幼儿园)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一次一学期有效。学校(幼儿园)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
申请义务教育农村家庭免费营养午餐的学生需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农村家庭学生免费营养午餐申请表》(附件2)。
(二)提供证明材料
1.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并在《资助申请表》核定意见栏盖章确认。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学校应给学生或其家长预留一个月左右办理时间。
2.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适龄残疾幼儿)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幼儿园),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3、申请资助的困境儿童、公安英烈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需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证明材料以市教委下发名单为准。
4.申请资助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适龄幼儿)或其家长(监护人)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提供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学生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重点保障人群”推送名单中的,需提供“帮扶卡”,或由乡镇一级及以上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学生曾是建档立卡人员或在某某年脱贫等。
(2)学生不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重点保障人群”推送名单中的,需提供“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学生所在页的网页截图,并在打印件上加盖相关部门公章。
5.申请资助的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长宁区高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6.申请资助的义务教育阶段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应提供学生本人上海户籍证明以及父母一方农村户籍证明。农村户籍证明以户口簿的户籍性质为准,户口簿中“户别”一栏注明“农村(农业)”或“农村家庭(农业家庭)”。
学生户籍所在地已经进行户籍改革,取消了户籍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在户籍改革前学生本人户籍性质为农村,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应写明户籍地已进行户籍改革,户籍改革前户籍性质为农村)。
学生与家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应提供能够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学生出生证明等。学生本人为本市农村户口的,只需提供学生本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7.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一条 资助审核
(一)学校(幼儿园)审核
1.学校(幼儿园)要成立学生(幼儿)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以及《上海市义务教育农村家庭学生免费营养午餐申请汇总表》(附件4)。在开学后五周内完成全校资助申请审核,并将《汇总表》《资助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2.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幼儿)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填写《汇总表》,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1.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所属学校(幼儿园)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复审后,留存复审通过的《汇总表》两份,并将其余相关材料退交学校(幼儿园)留存。
2.每学期区级资助审核结束后有家长提出资助申请的,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由学校(幼儿园)结合资金情况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资助发放
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幼儿园)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相应资助政策免除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学校应开设资助绿色通道,直接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收费。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相关规定,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和10月底前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五章 资助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学校(幼儿园)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学生资助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困难认定、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专门资助档案,将资助申请汇总表、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学期收集整理,并交档案室集中保管。具体要求详见《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印发<长宁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教计〔2020〕36号)文件。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在学生(幼儿)学籍(幼儿信息)系统中及时建立新生学籍,更新学生学籍变动信息,以保障学生资助信息系统中的学生信息及时更新。教育部通过资助系统定期将特殊困难学生名单下发各校,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对下发名单进行核实和补充完善,并按时录入学生困难等级认定结果。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学生(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学校(幼儿园)应加强资助信息系统用户管理,做好账号密码管理,落实相关责任人的安全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提升信息安全意识与防护技能。导出数据不得用于与学生资助工作无关的工作。应遵循“谁导出、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理顺资助流程,便于学校以及家长理解资助政策,区教育局制定了“长宁区中小学幼儿园资助政策公示一览表”(附件5)以及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流程图”(附件6—9)。学校可根据区级一览表以及流程图,结合学校实际,编制细化本校的资助政策一览表以及申请流程图,理顺学校资助工作流程,提高对资助政策的理解,扩大资助政策宣传面。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认真探索学校资助育人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学校各部门积极配合,重视学生资助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建立学校资助育人的工作特色。做好学校资助育人典型案例、励志成长成才优秀学生典型案例等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校(幼儿园)要结合实际,通过“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民办普通高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适龄幼儿),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幼儿园)、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资助的程序实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长宁区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2〕8号)文件中职校资助管理工作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长宁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教计〔202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