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口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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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虹口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托幼〔2019〕12号)等文件精神,扩大区域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现将《虹口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虹口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上海市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虹口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托幼〔2019〕12号)等文件精神,引导和支持本区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性、普惠性服务,扩大区域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建立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多元包容的区域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保障适龄幼儿享受普及普惠学前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幼儿园发展和管理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科学方向发展。

  2.加强政府主导。根据属地化原则,落实区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保教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推进公益普惠。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区域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构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4.确保规范公平。明确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与管理程序与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与落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定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申请条件

  1.符合资质

  幼儿园办园条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证,等级评估达到二级及以上,相关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2.面向大众

  幼儿园根据本区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幼儿入园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选择幼儿,不对幼儿和家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在公办幼儿园资源相对紧张的区域和时段,积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3.办园规范

  3年内幼儿园年度检查合格,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结果规范(还未评估的以责任督学每月督导情况综合评定)。专项审计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保教质量较好,无“小学化”倾向,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社会认可度高。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配备,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不拖欠教职工工资收入。

  4.收费合理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目前,根据本区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及收费情况,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月3000元及以下。

  (三)认定程序

  1.园所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在每年9月填写《虹口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报表》(详见附件1),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虹口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2.联合认定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区教育局牵头,联合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联合认定。认定工作定期开展,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

  3.公示公告

  区教育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虹口区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规范办园行为。每年招生公示阶段集中对外公开名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4.上报备案

  区教育局将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并纳入教育事业统计。

  (四)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截至有效期止未再提出认定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学或安全事件,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的相关协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并按协议书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提出退出,如有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陈述足以影响继续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充分理由,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区教育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并通过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四、扶持政策

  基于本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现状,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提高办园质量作为奖补扶持的重要依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持续发展。主要方式如下:

  (一)生均补助

  对于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符合招生政策和普惠性收费标准的在园在册幼儿人数,参照本区公办学前生均定额标准,进行生均补助。生均补助主要用于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相关要求执行。

  (二)专项奖补

  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办园规模、办园等级、办园质量等相关情况,给予专项奖补。专项奖补主要用于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技防、教育教学等设施设备的改善和添置,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性的津贴补贴和福利费、投资理财、提取管理费,支付罚款、偿还贷款(利息)、捐赠赞助等。幼儿园须对专项奖补进行独立核算,合理分配使用,及时将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购买服务

  根据本区学前教育规划和设点布局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小区生普惠性学位。

  (四)减免租金

  对租赁区教育局园舍(场地)办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房屋租赁费用具体减免办法根据区教育局相关规定实行。普惠性民办园的园舍修缮、改建等工作可纳入区教育局基础建设整体计划,提供相应支持。

  (五)队伍建设

  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各类免费培训和教研指导,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常态化监管,对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违规收费,年检、督导考核不合格,存在小学化倾向严重、保教质量下降的问题,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退回有效期内已享受到政府的各类补贴、奖励等一系列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管。

  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常态化监管,对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违规收费,年检、督导考核不合格,存在小学化倾向严重、保教质量下降的问题,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退回有效期内已享受到政府的各类补贴、奖励等一系列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督导评估。

  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纳入督导评估体系,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范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开展督导评估,责任督学要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评估结果、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情况和年度检查情况作为财政经费扶持、招生计划核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

  参照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制度,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务管理纳入区教育财务中心统一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补助经费全部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内涵发展等,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抽逃挪用,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管理与指导,将通过政府扶持资金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纳入区教育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六、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未涉及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虹口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报表

办园许可证编号


办园等级


举办者


联系电话


园长姓


联系电话


现有班级数


在园幼儿数


教职工数


教师数


保教费收费标准

(如存在多种收费标准,须分列)

3 年内年检结果

        年:

        年:

        年:

简要陈述

 

 

 

 

 

幼儿园

及举办

者意见

 

 

幼儿园(公章):

园长(签字):

 

 

举办者(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认定意见:

经评审,               幼儿园符合相关标准,认定其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有效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虹口区教育局(代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虹口区教育局存档一份,幼儿园存档一份。

  附件2

虹口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材料清单

  一、申请报告

  报告包括申报理由、园所概况、办园质量、收费管理、安全卫生等方面(举办者、园长签名,加盖公章),附董事会决议。

  二、证照类

  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人员资质及劳动保障类

  教职工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教职工名册(加盖公章)、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工资发放凭证。

  四、办学规范及办学品质类

  当年的招生简章、招生工作方案(加盖公章);在园幼儿名册(加盖公章);幼儿园收费、退费管理制度、当年度收费备案表、学期退费结算清单(家长签字)、近一年的财务报表、明细账簿;“三重一大”会议纪要、家委会会议纪要;最近一次评估验收报告、3年内的年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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