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贯彻落实《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意见》的工作方案
宝教〔2020〕5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多元包容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依据教育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及督导评估办法》(教育部教督〔2020〕1号)、《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沪教委托幼〔2019〕12号),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幼儿园发展和管理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科学方向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属地化原则,落实地方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保教队伍建设、机构监管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3.坚持公益普惠。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认定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基于本区民办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
(一)认定标准
1.办园条件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规定,依法登记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2.能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招生工作,规模合理,班额按照相关要求,能积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3.3年内年检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保教质量较好,无“小学化”倾向,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社会认可度高。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配备,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能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不拖欠教职工工资收入。
4.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年度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费基本标准。
5.招收小区生的民办幼儿园,小区生(含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和非小区生的平均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年度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费基本标准。
(二)认定程序
1.园所申请
每年的3-6月份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
2.联合认定
每年8月份,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认定,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
3.公示公告
每年9月份前向社会公示拟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并于每年3月集中对外公开名单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4.上报备案
每年8月份教育行政部门将当年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后报市教委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四、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截止有效期止未再提出认定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学或安全事件,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承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五、扶持政策
我们将不断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完善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一)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办园规模,结合办园质量和办园绩效情况,给予经常性奖补和一次性专项补贴,用于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二)根据区域学前教育规划和设点布局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小区生普惠性学位。
(三)对租赁公建配套园舍(场地)办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通过适当减免租赁费或支持园舍修缮、改建等费用给予支持。具体标准按照宝财〔2018〕23号文要求执行。
(四)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各类免费培训和教研指导,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在各类评选、课题申报、项目申请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
(五)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教职工年金制度,对建立年金制度的幼儿园在综合奖补中给予师资队伍建设专项支持。
六、监督管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完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年检、督查和专项审计。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所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提升内涵发展,不得抽逃挪用。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违规收费、小学化倾向严重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 宝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2. 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
上海市宝山区教育局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
宝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名 称 | 地 址 | ||||
办园规模 | 办园等级 | 收费标准 | |||
举办者 | 联系电话 | 教职工数 | |||
法 人 | 联系电话 | 幼儿人数 | |||
园 长 | 联系电话 | 小区生数 | |||
申报理由(相关材料附后):
申报人: 日期: | |||||
认定意见:
认定结果:
认定人: 日期: |
附件2
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乙方申请,甲方认定,乙方为宝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希望乙方在有效期内遵守如下协议:
1.按要求按时依法换取办园许可证,确保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能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招生工作,规模合理,班额按照相关要求,根据政府要求积极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
3.年检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无违规收费和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保教质量较好,无“小学化”倾向,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社会认可度高。
4.幼儿园教职工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配备,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能依法保障教职工权益,不拖欠教职工工资收入。
5.不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上海市学前教育生均费基本标准。
6.如有下列情况,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截止有效期止未再提出认定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发生违规办学或安全事件,或者违反申请认定时的相关承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相应财政补助。
甲方将根据《宝山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确保乙方朝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