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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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行“全市通办”的通知

沪房保障〔2018〕207号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最大程度方便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及时申请享受保障,根据市政府有关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全面实施“全市通办”的总体部署要求,经研究,现就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行“全市通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实施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全市通办”

  从2019年2月份起,逐步将“廉租住房申请审核”事项纳入全市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全市通办”事项清单范围,办理方式为“直接受理”,即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受理中心提交廉租住房申请,受理中心对符合收件条件的申请按规定进行受理。

  受理中心受理非本街镇户籍申请对象的申请后,原则上受理中心所在地街镇及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沪房管规范保〔2012〕19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开展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凭受理区出具的审核登录证明前往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等后续配租手续,并按照户籍所在区有关保障标准享受保障。

  二、有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全市通办”是本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具体实践;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居民群众需求期盼的具体行动;也是对标全球卓越城市,打造更有质量的国际化、现代化大都市的具体体现。经评估论证和流程优化后将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纳入“全市通办”事项范围,是贯彻落实本市住房保障领域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做好民生保障的工作要求,也是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回应住房保障对象“就近办事”的具体举措。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各受理中心精心组织,确保好事办好,让广大廉租住房申请对象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是密切配合。申请对象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受理审核的责任主体是接受申请的街镇受理中心及受理中心所在的街镇、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过程中,确需对申请对象户籍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做进一步深入核查且需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协查的,受理地住房保障机构可提请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协助调查,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并按时提供相关核查信息。初审及复审公示时,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公示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具体办理。跨区域申请对象取得登录证明后前往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要求享受保障时,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机构应及时办理相关配租手续。

  三是严格把关。对在非户籍所在地提出的廉租住房申请,受理街镇及区住房保障机构要按照全市统一的申请审核标准规范审核、严格把关,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审核标准。市住房保障中心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全市通办”的全过程监督指导,将所有“全市通办”申请列入市级年度抽查件进行检查考核。各区住房保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沟通,对相关经办人员做好政策口径培训和工作对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四是做好评估。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区要认真做好总结评估,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市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处。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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