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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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我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人口问题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中央出台《决定》,是适应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进一步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对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上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探索超大城市人口综合调控和服务管理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当前,上海正在全面提升城市软实力,加快构建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区位和功能优势明显,人口集聚效应显著,但仍存在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等结构性矛盾,人口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用法治思维、创新精神、务实作风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为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明确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全面提升城市软实力要求,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贯彻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顺应人民群众期盼,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设计、系统谋划,聚焦青年发展和家庭关切,在降低生养成本、营造发展环境、优化空间布局、加强综合保障等方面协同推进,不断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家庭在生育中的主体地位,支持和帮助有意愿的家庭实现生育,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均衡发展。将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始终,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聚焦重点突破。聚焦青年发展和家庭关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营造更有利于青年发展的良好环境,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

  ——推动政策协同。强化政府责任,引导市场、社会协同发力,凝聚各方力量,充分激发活力。推进政策联动,同步完善与生育政策相配套的其他相关经济社会政策。

  ——加强综合保障。深化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持续做好人口变化跟踪监测和趋势研判,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家庭文化和社会氛围。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育支持政策和配套服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更加优质均衡,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更趋完备,服务管理更加高效,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更相适应。生育水平更加适度,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人口结构更加优化,人口空间分布更加合理。

  三、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平稳过渡。

  (二)优化完善生育服务管理。推进相关惠民政策措施与生育政策相衔接。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为依托,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推进完善生育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做好政策有序衔接。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并建立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一)优化妇幼健康服务。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网络,加强郊区产科、儿科资源配置。深化儿科医联体建设,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儿科诊疗服务全覆盖。实施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提升工程。提高生殖健康服务水平,推广适龄女性接种人类乳头状瘤病毒(HPV)疫苗。加强学校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二)加大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力度。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协同推进力度,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完善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逐步开展罕见病产前诊断,积极推进儿童罕见病诊治中心建设。

  (三)完善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开展孕育能力提升专项攻关,优化不孕不育综合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在国家相关部委支持下,探索争取将不孕不育相关诊治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

  (四)加强家庭育儿指导。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服务网络,推进育儿指导服务进楼宇、进园区、进场馆、进社区、进家庭,引导家长形成科学育儿观念。实施教养医融合的学龄前儿童科学保教,推进学龄前儿童善育工程。推进保育师、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专业培养培训,打造专业服务队伍。

  (五)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实施健康儿童提升计划,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建设。开展儿童心理健康科普宣传,促进心理和行为问题的早期识别、干预和康复。加强儿童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深化儿童生长发育和营养监测、心理健康、眼及视力保健、口腔保健等服务。加强儿童罕见病诊治工作,关爱特殊儿童。

  五、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一)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进一步完善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二)降低托育和学前教育成本。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支持力度,降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优化普惠性托育机构相关奖补政策,进一步降低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费用。推进落实将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三)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落实国家要求,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庭教育支出。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社区、用人单位、群团组织开展学生暑期托管服务。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六、优化完善公共服务管理

  (一)多渠道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加大公办托幼一体化建设力度,优化公办托育资源布局结构,逐步提高公办托额比重。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街镇、居村现有资源,探索开展家门口的临时托、计时托等托育服务。规范托育服务市场,推动托育行业健康发展。

  (二)推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科学规划资源布局,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落实住宅开发与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强化科学保教理念,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提高优质幼儿园比例。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深化幼儿园与小学教育双向衔接,杜绝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三)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家门口学校,深化义务教育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推进公办初中强校工程,实施新优质学校成长认证。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加强教考一致的教育教学管理。优化完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三孩家庭不受“五年一户一学额”限制,探索同一家庭子女统筹入学时提供同校就读等便利。

  (四)支持隔代照料和家庭互助。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的养老服务体系,深化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增强家庭居家照护服务能力,推动家政服务与养老托育融合发展,健全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的政策,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照护模式,减轻家庭托幼养老负担。

  七、打造有利于青年发展的友好环境

  (一)优化住房支持政策。解决青年群体阶段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租赁房源筹措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研究制定根据家庭多子女情况实施差异化住房政策。加强人才安居供需对接,建立健全精准便捷的服务体系。

  (二)加强青年就业创业支持。建立多层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服务力度。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拓展就业新空间。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鼓励青年实现多渠道就业。深化产教融合,积极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资金扶持和金融支持,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培育各类创新创业平台。

  (三)完善居住证户籍政策。综合评估居住证和户籍政策实施情况,加强政策统筹平衡。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研究制定以居住证为载体,更加简洁、高效、统一的积分落户政策。

  (四)提升新城对青年的吸引力。完善五个新城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提升产业能级,强化产城融合,发挥新城在优化空间、集聚人口、带动发展的重要作用。主动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引导人口有序流动,探索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和更加开放的人才共享机制。

  八、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加强价值引导和文化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融合现代文明理念,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倡导营造适龄婚育、代际和谐、性别平等、责任共担的家庭文化和社会氛围。

  (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招聘招录行为,促进女性平等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支持女性职业发展,为生育女性提供职业指导和返岗培训,提高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

  (三)推动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从儿童视角出发,以儿童需求为导向,推动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儿童友好,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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