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社区、开发区社保科、财经部门:
为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奉贤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奉贤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2019年4月3日
附件:
奉贤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奉贤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将根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积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奉贤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第四条 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共同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监管的主要责任单位。
区财政局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会同区民政局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审价和审计以及绩效评价。
区民政局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区财政局对拟申报的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对实施中的资助项目进行过程监管,项目完成后会同区财政局进行验收。
第五条 项目需求单位为申请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求方,申报和开展奉贤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项目,项目结束后及时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上报项目自评报告,并配合好第三方做好项目的审价审计、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试点地区统筹其他渠道的政府补助及社会资源,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街镇、社区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农村养老社区“青春里”、生活驿站、“四堂间”、老年活动室等农村养老服务阵地;添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养老服务设备、养老辅具,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七条 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补助资金资助服务类、社会公益活动等项目,项目需求单位应在运行期间选择合适的方式让服务对象知晓。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八条 区民政局根据本区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情况,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当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需求单位根据使用计划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报告、预算书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会同区财政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审核通过后,由区民政局将办理结果反馈至项目需求单位,并预拨50%,余款根据验收和评估考核情况进行结算。项目需按照沪奉府办〔2018〕57 号文件规定的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进行招投标。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50 万元,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100 万元,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项目,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 项目完成30天内,项目需求单位需向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 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 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 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 其他要求材料。
第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完成后,委托第三方对工程类项目进行审价,出具第三方审价报告,并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进行验收。服务类项目完成后,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估和审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根据验收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结算。对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拨付剩余结算资金;对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将根据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向市民政、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总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需求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四条 区、镇(街道、社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奉贤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