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办发2022 40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沪民养老2023 4号),结合静安区实际,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家庭尽责为基础,聚焦独居、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我局制定了《静安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共八类36个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各街镇要将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对照清单认真落实,不断提高我区基本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切实增进老年人福祉。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区民政局反映。
静安区民政局
2023年9月1日
静安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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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含提供方式、内容及要求) |
保障标准 |
服务类型 |
申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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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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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本养老机构照护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 |
由政府主导建设或者通过协议购买等方式提供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依申请并按照轮候规则入住。 |
1.建设标准按照《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等相关规定执行。 |
照护服务 |
通过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申请。 |
2 |
老年认知障碍床位照护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医疗诊断或专业评估符合照护服务有关条件的认知障碍老年人 |
政府通过支持发展专门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者在养老机构内设置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按照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有关标准,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 |
按照《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与服务要求》《上海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照护服务 |
向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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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区养老服务 |
3 |
日间照护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经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 |
政府通过兴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公益性服务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交通接送等养老服务。 |
按照《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照护服务 |
向日间照护机构提出申请。 |
4 |
困难老年人助餐配送服务(市区级)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 |
政府通过举办社区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等社区助餐服务场所,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膳食外送等服务,并保证膳食质量。 |
按照《关于提升本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惠意见》(沪民养老发〔2019〕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在开展服务期间,每提供一客老年人营养餐,区财政给予2元补贴。 |
照护服务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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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老年人牛奶(区级) |
本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市,年满6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 |
服务要求: |
政府出资购买牛奶,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日享受一瓶新鲜牛奶。 |
关爱服务 |
向户籍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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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伙伴计划 |
1、年龄80岁以上的非院舍安置的居家纯老或独居老年人; |
服务内容: 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以“健康生活方式”为主题,开展预防失能、健康科普、精神慰藉等家庭关爱和生活辅助服务。 服务要求: 高龄老年人与低龄老年人志愿者按不低于5:1配对,并应遵循就近原则和共性小组原则,即每个志愿者结对的老年人最好是在同社区,并具有相近的生活条件和健康状况(疾病类别)。 |
政府出资,免费提供服务。 |
关爱服务 |
向居委会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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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乐龄有伴(区级) |
1、60周岁及以上,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区,无子女的独居老年人。(无子女独居) |
服务内容: 每周关爱员与服务对象有3次的联系(其中必须有一次见面问候联系),了解掌握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状况,做好每次服务记录,及时报告老年人突发紧急情况。 |
政府出资,免费提供服务。 |
关爱服务 |
向居委会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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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爬楼机(区级) |
居住在静安区无电梯住宅内的老年人、残疾人 |
服务内容: 电话预约后,服务人员上门利用便携式电动爬楼机护送老年人安全上下楼。服务时间:上午7:30至下午5:00,全年无休。 |
政府出资,免费提供服务。 |
生活服务 |
拨打电话400-920-2652提前预约(工作日接受预约),由客服中心调度就近的服务站上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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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困难老年人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本市户籍75周岁(含)以上、60-74周岁(含)二级及以上照护等级的人员、60周岁(含)以上低保、低收入人员 |
政府支持鼓励各街镇依托专业康复辅具租赁服务机构,开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给予租赁服务补贴。 |
租赁《上海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试点)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给予辅具租赁服务价格50%的补贴(每人每年上限为3000元)。 |
养老支持 |
1、向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点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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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老吾老计划 |
辖区内轻度失能老年人以及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护者 |
服务内容: 以照护服务为核心内容,为社区轻度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家庭照护能力提升辅导。 |
政府出资,免费提供服务。 |
生活服务 |
向居委会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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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养老顾问 |
辖区内老年人 |
服务内容: |
政府出资,免费提供服务。 |
咨询服务 |
各居委会、街镇、专业机构设立的顾问点均可提供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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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应急呼叫紧急救援服务(市区级) |
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且家中有固定电话线的60周岁及以上独居老年人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即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协助联系救援。 |
按照《关于印发〈为老服务“一键通”场景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对象经济困难程度,为其购买提供差异化紧急救援服务,免费提供专用电话机及紧急呼叫等服务。 |
安全保障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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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
本区户籍独居、纯老、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支持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具体由各街镇组织实施。 |
按照《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静安区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工作方案》(静民发〔202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免费提供。 |
养老支持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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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居家上门服务(市区级) |
本市年满60周岁,依据《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 |
服务内容: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助餐服务、助浴服务、助洁服务、洗涤服务、助行服务、代办服务、康复辅助、相谈服务、助医服务等共十大类35项的“十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政府为经济困难、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具体请参考相应项目介绍)。 |
生活服务 |
向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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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认定符合有关困难或照护等级条件,且对申请改造的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造内容符合要求的老年人家庭 |
政府支持建立全市统一的家庭环境适老化改造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补贴,为老年人家庭提供安全性、便利性的居室适老化改造服务。 |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每户家庭按一定比例享受定额市级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为3500元。 |
安全保障 |
1.网站: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适老化改造专项版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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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区级) |
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中,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适老化改造补贴。 |
1、辅具型专项A套餐:基础改造+辅具适配。 2、卫生间专项B套餐:基础改造+卫生间环境改造。 3、居室环境专项C套餐:基础改造+室内局部环境改造。 4、居家智能化专项D套餐:基础改造+智能化设备配置。 |
对符合筛选及申请条件,且对申请改造的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造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保障对象和特殊群体对象,给予每户家庭3500元的全额补贴(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有另外需求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资金由服务对象自费支付给项目实施方。三年内已享受过“低保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资助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
安全保障 |
1、向居委会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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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家庭照料者培训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政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
1、依照本市民政等相关部门规定,提供免费培训。 |
养老支持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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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照护服务支付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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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
本市60周岁及以上具有照料护理需求申请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待遇保障的人员,具体包括: |
对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老年人,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照护等级,作为其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相关待遇的依据。 |
1、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1〕15号)《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80%。非参保人员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 |
照护服务 |
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递交申请。 |
19 |
养老服务补贴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济状况达到规定条件,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后其身体状况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根据其照护等级、困难状况等因素可以享受养老服务补贴。 |
政府以代金券(卡)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用于老年人支付承接养老服务补贴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费用。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享受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等十大类共34项“十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按照《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沪民规〔2021〕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经济状况困难程度认定结果,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
服务保障 |
向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一网通办”平台递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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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养老服务补贴(区级) |
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的无子女、90周岁及以上,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享受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洗涤、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等十大类共35项“十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一)无子女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条件及标准: 2、照护等级为一级的,每人每月960元 3、照护等级为二级至四级的,每人每月896元。 |
服务保障 |
向街镇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递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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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长期护理保险 |
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其身体状况达到二至六级照护等级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本市参保老年人 |
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用于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上门照护、社区日间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费用。 |
1、居家社区机构照护标准按照《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服务保障 |
向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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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养老保险 |
22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 |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要求,为参保老年人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
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综合确定养老金水平。 |
物质帮助 |
咨询社保中心 |
23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户籍城乡老年人 |
1、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要求为参保老年人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2、为本市户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老年人,提供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部分代缴。 |
1、目前基础养老金水平不低于1300元/月。 |
物质帮助 |
咨询社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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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老年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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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综合津贴 |
本市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发放涵盖高龄营养、交通出行等方面需求的津贴。 |
按照《上海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沪民规〔2021〕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65-69岁,每人每月75元;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
物质帮助 |
向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递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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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健康管理 |
本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常住人口 |
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居村委会组织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按照国家和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上海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技术规范》等规范给予保障。 |
养老支持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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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
本市非营利性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包括: |
在保险期限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具体包括:1、服务人员保障。2、服务对象及其他第三者保障。3、其他责任保障。 |
政府全额资助保险费。 |
安全保障 |
由街镇报至区民政局,再由区民政局报至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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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无忧”保障计划 |
上海本地居民或常住居民(上海居住达6个月以上)、年满50周岁或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证,且生活可自理、无精神类疾病、无智力障碍的人员 |
服务内容: 1、主险:为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骨裂、骨折、残疾、身故(拓展因新冠病毒肺炎导致的身故和全残)以及旅游、交通和食物中毒身故等提供保险金。 |
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为全市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人(具体指全市经评估为 4 级以下、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人)、“老伙伴计划”志愿者、市级以上劳模赠送“银发无忧” |
安全保障 |
自行购买可向居委会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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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项目(区级) |
年满60周岁且为静安区户籍的老年人,以及在静安区内涉老机构内参加活动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
保险项目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伤残、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意外伤害骨折、食物中毒身故、食物中毒医疗、煤气用户综合保险、附加团队特定传染病以及高空坠物,并设立公共保额。 |
政府全额资助保险费。 |
安全保障 |
向居委会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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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老年社会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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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供养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符合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内的老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可自愿选择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 |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970元(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医疗、丧葬及生活照料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
照护服务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30 |
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救助 |
1、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条件的老年人 |
根据不同对象条件,依据法规和相关政策,提供相应的救助金,实物补助等物质帮助。 |
1、按照《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2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低保标准1510元/每人每月。 |
物质帮助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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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流浪乞讨老年人生活救助 |
本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由救助管理站等机构免费提供临时的、基本的食物、住处、急病救治、返乡及安置服务。 |
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执行。 |
物质帮助 |
不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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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定情形老年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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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保障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1-4级残疾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通过建设荣军医院等集中供养场所,免费提供医疗、护理、康复、辽养等集中供养服务;同等情况下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
保障水平略高于全市平均生活水平 |
照护服务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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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老年人保障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持本市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残疾人 |
本市重残疾无业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老年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老年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 |
1、生活补贴标准目前有每人每月410元和290元。 |
物质帮助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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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保障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和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 |
对符合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为符合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情况下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60-69岁的每人每月710元;7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7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60-69岁的每人每月870元;7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920元。 |
物质帮助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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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老年监护服务 |
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公职监护、临时监护等条件的老年人 |
由国家机关认定被监护人资格,担任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或者同意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以及通过各种措施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可由民政部门以及居村委员会依法履行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履行临时监护,公职监护等职责;也可由民政、司法等部门支持专业从事意定监护和监护监督事务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并对提供社会监护服务的组织加强监督和管理。 |
1、年满60周岁、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
养老支持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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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突发公共事件老年人应急保障 |
本市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在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常用药品供应、日常关爱等必要的支持服务。 |
依照有关法规等规定执行。 |
养老支持 |
向居委会或街镇提出申请。 |
备注:保障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截至2023年8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