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4年度宝山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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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高新园区,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12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区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标准:2024年生活费标准增加130元/月(70周岁以下人员)、150元/月(70周岁及以上人员)。

  调整后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为,2023年12月31日前未满70周岁人员(1953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每人每月2963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195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每人每月3063元。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上述标准尽快实施,切实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调整工作。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各类征地养老管理单位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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