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定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轮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轮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民规〔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床位统筹及轮候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1号),优化现有轮候制度,促进本区基本养老服务更加均衡普惠、便捷可及,逐步形成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适度良性竞争,切实提高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有效利用和服务水平,区政府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嘉定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轮候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2022年12月29日

嘉定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轮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轮候管理,促进基本养老服务更加均衡普惠、便捷可及,逐步形成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适度良性竞争,切实提高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有效利用和服务水平,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床位统筹及轮候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统筹使用和入住轮候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基本涵义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入住轮候是指老年人按本市和本暂行办法规定,选择、申请并依据相关规则排队入住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管理制度。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或提供,主要为失能、认知障碍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机构或床位。

  第四条  轮候条件

  年满60周岁,无暴力倾向、无传染性疾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申请入住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一)经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为三级、四级、五级的老年人。

  (二)经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为六级的老年人,由保基本养老机构结合本机构的照料能力确定是否收住。

  (三)年满85周岁的老年人,可不受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的限定。

  (四)经认知障碍照护专项测评或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专科门诊确诊,存在一定程度认知障碍的老年人。

  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率连续6个月低于70%的,可以适当放宽入住轮候条件。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区民政局进行指导,明确放宽入住轮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或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街镇或村级组织举办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所在街镇自主确定放宽入住轮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或内容,报区民政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轮候床位

  本区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入住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也可以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床位统筹及轮候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2〕1号)规定,申请入住符合条件的市、区统筹使用的其他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可以面向所有本区户籍老年人入住轮候。

  街镇或村级组织举办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优先保障本街镇户籍或本村户籍老年人入住轮候,提供一定数量的统筹床位(一般不超过可用床位总量的20%)面向符合入住轮候条件的本区其他街镇户籍老年人。具体数量由区民政局结合本区保基本床位供给情况统筹确定,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轮候规则

  根据老年人户籍情况,分别设置普通轮候通道、区级统筹床位轮候通道和市级统筹床位轮候通道。

  (一)普通轮候通道主要面向本区户籍中人户一致的老年人,包括申请入住区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所有本区户籍老年人以及申请入住街镇或村级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本街镇或本村户籍老年人。

  (二)区级统筹床位轮候通道主要面向本区户籍中人户分离老年人。

  (三)市级统筹床位轮候通道主要面向本区户籍中申请本市其他行政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老年人以及本市非本行政区户籍申请入住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每个轮候通道均按以下次序轮候,同类人员按申请时间先后轮候:

  (一)经济困难对象和特殊对象,包括:本区、本街镇特困供养人员,以及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要求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老年人等;

  (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要求的本街镇户籍老年人;

  (三)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要求的本区户籍老年人;

  (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规定等级要求且符合“沪府规〔2019〕11 号”规定的人户分离本市户籍老年人;

  (五)外区的本市户籍老人。

  第七条  轮候办理

  老年人或其家属可前往保基本养老机构或登陆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办理入住申请、登记轮候。申请入住轮候前,可前往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社区工作者、养老顾问可以为办理申请提供必要的帮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轮轮候:

  (一)未按规定接受入住审核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不提供轮候申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第八条  监督保障

  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当在空余床位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发布空余床位信息。

  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和监督,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轮候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各街镇负责做好区域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入住轮候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其他事项

  本区长者照护之家提供保基本养老床位的,入住轮候管理要求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