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浦东新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推动会展业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浦东新区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上海市会展业条例》《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是对本规定的总领、概括,内容包括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会展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向的权利范围、专有名词(会展业、会展活动、参展项目)定义、行政部门职权以及举办单位、参展单位的有关职责。
第二章“展前要求”,对应会展活动的展前阶段,是对参展单位、举办单位在展前阶段的具体工作要求。举办单位应当在展前与参展单位签订参展合同,参展合同中应当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参展单位应当于展前自觉签署知识产权合规承诺并可提交举办单位。举办单位应当在展前对参展单位的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初步审查的特殊情形。最后,则是对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即投诉机构的设立和配置进行规定。
第三章“投诉与处理”,对应会展活动的展中阶段,系针对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具体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程序,详细规定了投诉受理条件、投诉材料要求、受理程序以及受理后的调查、处理等。
第四章“展后管理”,对应会展活动的展后阶段,一是举办单位建立投诉档案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并报送行政部门;二是举办单位可建立参展单位不诚信数据库,对不诚信参展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
第五章“附则”,为本规定的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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