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目标及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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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目标及方案(试行)》的通知

嘉法发〔2022〕15号

本院各部门:

  为推动执法办案全流程、系统性、革命性再造,促进审判工作全面、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全力提升我院全流程网上办案质效,根据高院关于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经调研分析,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目标及方案(试行)》,已经院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将纳入部门目标管理和业绩考核,请各部门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审监庭。

  附件: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目标及方案(试行)

  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指引(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31日

 附件2: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指引(试 行)

  一、网上立案与随机分案

  1.拓宽网上立案范围。将批量案件纳入网上立案范畴,探索融资租赁纠纷、物业纠纷等批量案件要素式立案。

  2.加强网上立案引导。对来院现场立案的当事人,引导其进行网上立案。

  3.完善信息输入内容。收案后,原则上立案庭应在系统中及时输入当事人【必须填写法人统一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确认的送达地址(含具体地址和电子地址)】、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手机号)相关信息,便于后期送达和联系;其中,商事庭、执行局案件中的被告电话和电子地址由业务庭自行输入,民事庭、人民法庭、执行裁判庭有保全申请的案件中被告的电话和电子地址由相关业务庭自行输入,其余则均由立案庭输入。

  立案时,引导当事人同意并填写电子送达地址,实现原告电子送达全覆盖。

  4.加大随机分案力度。原则上一律采用随机分案方式进行分案,对于“四类案件”等需加强监管的案件在专业人才库等特定团队中进行随机分案;对于批量和关联案件先进行随机分案,若有必要,再进行分案调整;对于特殊情况需指定分案的,要逐级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电子送达

  5.优先适用电子送达。除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外,其余案件必须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没有手机号或电子地址的,应联系当事人补充或通过本指引第7条方式补充电子地址后发送电子化材料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发出后,应当及时登录审判管理系统查看送达、确认情况。上述电子化材料发出后24小时内联系受送达人未回应的,应当及时改用其他方式送达。

  6.同意电子送达的处理方式。对于同意电子送达的受送达人【即上海高院《关于进一步推广适用电子送达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高院电子送达规定》)第四条的三种情形】,应当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7.未明确同意电子送达的处理方式。受送达人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且无法根据《高院电子送达规定》第八条确定电子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向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的电子地址发起电子送达的同时发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受送达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中记载的本人的未明确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

  (二)受送达人在其他诉讼、仲裁活动中提供的本人的电子地址;

  (三)受送达人进行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本人的电子地址;

  (四)通讯运营商采集的受送达人实名认证的电子地址;

  (五)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

  8.送达效果确认。通过受送达人主动提供、确认或约定的电子地址发起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向本指引第7条获取的电子地址发起电子送达的同时发送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若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有效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9.加强律师电子送达工作,努力实现律师电子送达全覆盖。

  10.推广网上递交材料。积极引导当事人或代理人网上递交材料,提高电子送达适用率和原生电子文件覆盖率。

  三、诉讼活动

  11.提高微法庭适用率。尝试在案件中以微法庭(即异步审理)形式开展庭前会议或证据交换等,通过微法庭平台让双方当事人在正式庭审前充分发表诉辩称意见并进行证据交换,提升庭审效率。

  12.庭改优先适用。原则上所有案件庭审、谈话、调查、调解等均应适用庭审记录改革;对于不适用庭改的案件,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13.庭改有限双轨制。法官认为确有必要要求书记员制作庭审笔记的,应同时使用庭审记录改革系统。原则上庭审笔记应由制作人签名并归档,但不属于庭审笔录,不需要当事人签名,仅供法官闭庭后撰写裁判文书、合议庭讨论案件及上级法院了解案情等场合使用。

  14.在线庭审适用。7天以上居家隔离的法官及法官助理,原则上每周不低于3次使用在线同步或异步开庭、调解、谈话等。

  15.及时输入开庭结果。庭审结束后应于24小时内输入开庭结果,保证数据结果统计准确。

  四、案件评议与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16.评议签章。所有合议庭评议笔录、专业法官会议记录,必须使用电子签章。目前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评议笔录可暂不电子签章。

  五、文书制作

  17.电子签章。原则上所有能够电子签章的文书必须电子签章。

  目前院本部所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果性文书不再人工盖章;楼层集中打印推行后,对所有可以电子签章的材料均不再人工盖章。

  各派出部门所有可以电子签章的文书均不再人工盖章。

  18.裁判文书制作。所有裁判文书优先使用法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进行制作、校对纠错并在该系统中审签定稿;若未使用法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制作裁判文书,也需将裁判文书导入该系统进行校对纠错并审签定稿。

  六、电子卷宗单套制归档

  19.适用范围及原生性文件归档要求。全部卷宗必须单套制归档,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卷宗。

  对于应使用原生性文件(含相关文书签发稿、文书正本等)生成而未使用的,原则上不得归档。

  七、执行案件的特别要求

  20.执行庭审记录改革的适用。执行谈话等原则上应排期并适用庭审记录改革。

  21.移动执行。每位执行干警应每天上线至少2小时。

  八、附则

  22.本指引仅作为各部门工作参照,无法详尽,各部门可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完善和细化优化,并请及时总结反馈审监庭,以供各部门借鉴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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