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司法局等关于印发《虹口区关于促进多元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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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机构:

  《虹口区关于促进多元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意见》已经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会签,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虹口区关于促进多元化解医患矛盾纠纷工作的实施方案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建立健全本区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本区医疗医患纠纷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出如下方案意见。

  一、基本原则。尊重医患双方当事人意愿;医患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优先;预防与调解化解相结合,注重医疗纠纷实质性解决,案结事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工作机制。建立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化解机制,加强医疗纠纷诉讼源头治理,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

  三、行政调解协商和解。区卫健委在接到医疗纠纷12345市民热线、信访、投诉后,督促相关医疗机构主动联系患方,积极引导医患双方开展协商和解,必要时和解结果予以司法确认。和解不成开展行政调解,调解不成,可将纠纷引导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患方坚持信访、不愿诉讼,而医疗机构坚持诉讼,不愿进入人民调解,区卫健委开展行政调解,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

  四、人民调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医患纠纷,开展人民调解,各方应积极引导医患双方进入人民调解。调解成功后,依法履行司法确认程序。

  五、行政调解。对于医患双方协商不成,人民调解未达成一致;或医疗机构坚持诉讼、不愿调解,而患方坚持信访、调解,不愿诉讼等情况,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区卫健委介入开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员可参与行政调解。当患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时,区卫健委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应依法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依法将鉴定结果送达申请人。

  六、行政监督执法。在接待对医疗纠纷12345市民热线、信访、投诉中,涉及医疗机构违规行医执业、超业务范围医疗诊疗、超标准收费、医疗事故鉴定、伤残鉴定等违法违规情况,区卫生卫健委卫生监督所应对相关医疗机构开展行政监督和组织鉴定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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