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关于促进消费领域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施方案》已经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关于促进消费领域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建立健全本区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本区市场监管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设立调解委员会。区司法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虹口区消费纠纷联合调解委员会”,在市场监督管理所设立消费纠纷联合调解工作室。虹口区消费纠纷联合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室,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调解组织。
二、建立工作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和区司法局促进法治科是本项工作的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与司法所开展消费纠纷矛盾的联合调解。两局、两所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开展联合调解的工作衔接事宜,以及具体个案的调解方案。
三、人员组成。由司法所派出的调解员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相关人员组成。
四、调解原则。联合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损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利益;公平、公正、高效、便民,注重实质性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五、调解流程。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消费投诉,认为有必要的,经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开展联合调解,行政调解转入人民调解程序。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移交各司法所调解时,填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的移交单。司法所受理后,在虹口区消费纠纷联合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室,委派调解员会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并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一式四份,由双方当事人、市场监督管理所、司法所各执一份。
六、信息化管理。司法所受理消费纠纷后,在制作书面案卷的同时,将信息输入上海市基层司法行政信息平台。
七、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虹口区司法局、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