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区开展律师调解试点的工作规则》已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司法局会签,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关于在本区开展律师调解试点的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就本区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模式
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虹口区律师调解工作室”。虹口区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区人民调解协会代管,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工作人员由区人民调解协会安排。
二、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工作职责
1.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当事人直接申请的调解案件,并进行登记;
2.根据案件性质指派合适的律师进行调解,或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指派律师进行调解;
3.为律师调解提供工作保障;
4.协助办理调解协议的执行;
5.指导律师按照调解程序及有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
6.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调解名册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条件,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确定本区律师调解名册,并在律师调解名册中,选定律师主持调解。
四、调解原则
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调解、平等自愿、调解中立、调解保密、便捷高效和有效对接的原则。
五、调解的受案范围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等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应当推荐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予以化解。当事人坚持要求律师调解的,律师可以调解。
当事人要求区人民法院对律师调解协议书进行确认的案件,应当符合有关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六、调解程序
(一)人民法院委托调解
1.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区律师调解工作室安排律师进行诉前调解或诉中调解。委托时,出具书面委托书,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律师调解工作室。
2.区人民法院委托案件一般由律师调解工作室从律师调解名册中指定律师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在律师调解名册中选定律师进行调解。
3.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法院委托的案件一般不超过2个月。
4.调解成功的,律师调解员应当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调解律师可以将达成的调解协议交人民法院审查出具。
5.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回人民法院。
6.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完成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出具《无争议事实确认书》,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7.在诉讼程序中,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得出具《无争议事实确认书》。
(二)当事人申请调解
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的,应当由纠纷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律师调解工作室审查认为可以提供调解服务的,安排律师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成功的,出具律师调解协议书。其他程序参照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程序开展。
(三)其他委托调解
律师调解工作室可以接受其他党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委托,代为调解民商事纠纷,有关程序参照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程序进行。
七、调解协议
(一)律师调解协议应当包括纠纷当事人、争议事项、委托调解授权、调解过程、调解结果、执行方式等,调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应予以注明。
(二)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鼓励和引导纠纷当事人即时履行调解协议。
(三)不能即时履行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支付令。
(四)纠纷当事人向区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支付令或对律师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及时处理。
(五)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经费保障
(一)律师调解的工作费用
1.以购买法律服务方式支付;
2.一方当事人为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律师调解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参照本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支付。
(二)诉前经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中经律师调解达成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
九、监督指导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
1.系纠纷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但难以判断是否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告知纠纷当事人,纠纷当事人一致认为无需回避的,可以继续调解。
(二)律师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是律师执业行为,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区司法局、律师调解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律师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行业规则的行为,提请市律师协会予以行业惩戒;对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调解员及时调整出律师调解名册。
(三)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制度的优势,及时与区司法局沟通律师调解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优先办理与律师调解协议相关的司法确认、出具支付令及强制执行等司法事务。
十、附则
(一)关于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事宜,另行制定有关方案。
(二)本工作规则,由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