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宝法〔2023〕11号
本院各部门、人民法庭:
为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秩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在线庭审适用,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规范在线庭审秩序,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促进审判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概念界定与法律效力】本规定的在线庭审包括诉前调解、庭前准备、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庭审、调解、谈话、宣判等诉讼环节,但不包括在线异步诉讼。
在线庭审活动与线下庭审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审判人员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庭审: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五)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特殊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
(二)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
(三)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当在线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不适用在线庭审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在线庭审:
(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二)部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三)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四)存在需要通过线下开庭审理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
(五)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便于查明事实或适用法律的;
(六)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
(七)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
第五条 【在线庭审的单方适用】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及技术条件,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其他当事人线下方式开庭。
公告送达的案件,可以在公告中明确线上或者线下参与庭审的具体方式,告知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权利。被公告方当事人未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表示同意在线庭审的,被公告方当事人适用线下庭审;其他同意适用在线庭审的当事人,可以在线参与庭审。
第六条 【线上线下庭审转换机制】在线庭审过程中,如存在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相应诉讼环节不宜在线办理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在线庭审转为线下进行。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情形消除后,案件需要再次在线庭审的,可以安排在线庭审。
第七条 【防范虚假诉讼】在线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通过要求视频出示证件证照进行比对、人像识别等方式审慎核实身份,防范虚假诉讼。
第八条 【在线庭审的诉讼权利保障】在线庭审活动应遵循法律、司法解释和高院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发问、辩论等诉讼权利。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在线播放音频、签署确认书或口头方式,履行告知职责。
第九条 【证人、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证人通过在线方式出庭的,不得旁听庭审。审判人员应通知上述人员在规定时间进入及退出庭审。证人出庭的在线庭审不进行互联网直播。当事人对证人在线出庭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要求证人线下出庭作证。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线出庭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线庭审故障处理】在线庭审过程中,出现网络或设备等故障的,审判人员应宣布休庭,并由技术人员立即进行故障排除。故障排除恢复审理后,审判人员应对故障发生之前的审理内容进行固定。当事人因故障而对审理内容表示异议的,对有异议的部分应重新进行审理。在合理时间内无法排除设备故障或者在庭审中发生不适合在线庭审的情形,应终止在线庭审。
第十一条 【中途退出在线庭审的处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经法官允许不得随意退出在线庭审;当事人同意在线庭审,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庭审后又反悔的,应当于在线庭审3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不存在故意拖延诉讼等不当情形的,可以转为线下进行。
第十二条 【在线庭审场所】在线庭审应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成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在线庭审活动,一般应在法庭内进行。法官认为确需在其他场所在线开庭的,应层报本院分管院长或院长同意。
出庭人员参与在线庭审活动,原则上应在安全、文明、肃静、整洁、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的办公室、会议室或法官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一般不宜选择餐饮、购物、娱乐、交通工具等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
第十三条 【在线庭审秩序】出庭人员应遵守法庭纪律规定、着装要求和司法礼仪规范,遵守法院在线庭审平台使用规则,参加在线庭审时面部应完整呈现在画面的适当位置中,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且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五)擅自录音录像;(六)使用微信、微博、抖音等直播庭审活动;(七)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妨碍在线庭审秩序的处理】在线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在线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妨害诉讼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在线庭审公开】 适用在线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
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第十六条 【解释主体】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