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日期:2022-01-18 沪崇府发〔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崇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函》(沪税函〔2021〕108号)相关要求,结合崇明实际,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区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范围,调整为除横沙乡、新村乡以外的全部区域。
特此通知。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