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府规发〔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支持现代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9月9日
闵行区支持现代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本区金融产业发展,激发金融创新活力,促进金融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服务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和上海南部科创中心建设的战略布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本区“提升核心优势,深度产城融合”的“十四五”闵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围绕“南北联动,双核辐射”空间发展战略,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目标,发挥闵行作为全国产融合作试点区的独特优势,推动“4+4”重点产业、现代金融业发展,将本区逐步打造成为长三角投融资中心,促进制造业、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吸引各类金融资源集聚闵行,发挥金融资源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有效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和科技成果转化承载功能,助力科创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推动全区重点战略新兴产业持续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推动各类金融要素资源聚合,多元化服务实体经济
以上海加快建设全球资产管理中心,构建以“一城一带一片区”为主的资产管理机构空间布局为契机,承接本市金融中心建设的溢出效应,提升金融集聚区品牌影响力。通过金融资源的集聚整合,构建金融资源联动的高效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区域金融生态,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积极引进优质规范的私募投资类基金、财富管理、外资资管、银行理财、保险资产管理、金融资产投资等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基金销售等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形成特色鲜明、错位发展的区域资产管理格局。
1.鼓励国内外金融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对符合条件的跨国金融地区型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31号)要求,给予相应区级配套支持。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跨国金融地区型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另外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
2.促进各类资产管理机构集聚。对于新引进的证券、公募基金、信托、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管理公司等非银行、保险类的新型金融机构,经认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落户奖励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
3.打造区域私募基金发展格局。对于引进的私募股权和私募证券等投资基金,经认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落户奖励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
4.吸引金融专业中介机构落户。对新引进的保险经纪、信托经纪、基金销售等金融服务企业,经认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投资落户奖励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购(租)房补贴。
(二)着力打造金融发展载体,推动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集聚优势,做强特色,打响品牌,提升在上海和长三角地区辐射力。通过整合保险经纪、财富资管等新兴金融产业资源,形成新业态金融资源集聚,推动在本区建设适宜资产管理机构成长与发展的空间载体,提升区内金融集聚平台服务能级。
5.支持重点金融园区、平台建设。对包括虹桥基金小镇、南虹桥金融小镇等在内的重点金融集聚载体,经认定,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装修、改建补贴;对包括南部科创中心金融服务平台等在内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经认定,给予平台运营方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租金、物业费补贴;建设闵行区金融科技服务平台,发挥金融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构建“投、贷、保、扶”联动的高效融资服务体系,形成统筹管理全区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信息系统。
6.提升金融集聚平台服务能级。对于虹桥基金小镇、南虹桥金融小镇及南部科创中心金融服务平台等载体,经认定,由区、镇两级建立专项资金,以项目化方式进行补贴,主要用于园区内企业扶持及园区运营主体奖励。
7.鼓励其他金融集聚平台发展。对于围绕重点产业发展且形成一定金融类企业集聚的园区载体,经认定,可参照虹桥基金小镇、南虹桥金融小镇及南部科创中心金融服务平台等载体的扶持模式,由区、镇两级建立专项资金,以项目化方式进行补贴。
(三)发挥产融合作政策实效,营造科技创新金融生态
深入贯彻本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和协调金融机构为本区科创型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本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着重聚焦我区“4+4”产业以及科技创新企业,促进科技创新策源和高端产业引领两大核心功能提升,推进南部地区先进制造业、北部地区现代服务等各类产业做大做强。
8.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引导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三期)、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及新设立的镇、园区基金等政府投资引导类基金加大对企业的投资比重,并逐步扩大返投比例。
9.优化科创型企业融资发展环境。鼓励科创型中小微企业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等渠道获得政策性担保贷款,对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部分,给予贷款企业最高不超过LPR20%的补贴。
10.发挥地方金融组织对金融供给的重要补充作用。鼓励小贷公司支持科技创新、“三农”等小微企业发展,对贷款利率低于10%(含)的贷款业务,按15%利率计息,给予最高不超过差额部分50%的补贴。
11.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加大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保障力度。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采用后补贴方式,给予LPR的50%的利息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创新完善市区联动机制,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组合,与市融资担保中心等单位开展全方位合作,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抓手,扩大融资渠道,立足科技和产业园区,聚焦重点产业和科创企业,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能级和覆盖面,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难点、痛点、堵点”。
12.担保费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市融资担保中心等渠道获得政策性担保贷款,按照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普惠团队补贴。与市融资担保中心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中,对于上年度发放的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项目的贷款净增额超过3亿元(含),且贷款利率低于LPR(含)的银行给予补贴,同一银行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鼓励供应链企业与金融机构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对上一年度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得供应链融资的供应链企业,经认定,按帮助其上下游企业获得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做大做强
遵循“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建立健全区内地方金融组织年审、评级、统计等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的监督管理措施。
15.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年度监管评级等次及主营业务规模,经认定,每年给予企业相应的扶持。
(六)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提高城市专业化、智能化服务水平,让城市更宜居安居。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实施,鼓励金融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环境、节约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积极为包括绿色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开展融资服务。
16.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社会建设。对积极参与民生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以及各类平台建设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并给予相应优惠倾斜政策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社会经济发展、参与文明创建等重点工作的金融机构,经认定,给予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开展金融产业活动,打造特色金融文化品牌
鼓励举办具有国际化、系列化、品牌化、特色化的大型金融产业、产融结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主题相关的金融活动,推动本区金融生态环境优化。
17.积极打造金融行业良好生态。对开展有助于金融产业发展或打造金融文化品牌的重大金融活动,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采用后补贴方式,给予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活动补贴。
(八)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加大财政和金融支农力度,扩大扶持对象范围,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规模化,有效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环境,提升“三农”金融供给能力,助力乡村振兴。
18.加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金融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担保费和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的贷款,按照LPR的50%给予贴息;对承担市委、市政府、市农业主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和重点保障内容的经营主体,按照LPR的80%给予贴息。单个经营主体每年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推广新型融资模式
聚焦聚力外贸高质量发展,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金融帮扶作用,加快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
19.加大对外贸企业的优惠信贷支持。有效降低外贸企业融资准入门槛,积极推广“信保+融资”的新型融资模式,持续优化外贸企业融资服务,按照企业实缴保费给予50%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十)加大引进金融人才力度,建设金融人才强区
完善金融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加强金融人才服务保障,满足金融人才发展需求,营造良好的金融人才发展环境。
20.加大金融人才服务保障力度。对符合闵行区人才政策条件的金融业从业人员,鼓励支持其按照程序申请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就医、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本区相应的人才政策。
三、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闵行区依法设立,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驻区金融机构;经认定可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和活动。申请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和相关承诺事项,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承诺事项不履行所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意见与其他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三)对聚焦重点领域或对产业转型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或机构,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或者从事金融违法等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申请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大对金融产业发展稳定投入的保障机制,企业按照此意见申请扶持资金时,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审核,扶持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
(六)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的统计制度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确保意见实施有效。
(七)本意见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4日,本意见解释权由闵行区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解释工作由闵行区财政局(金融办)承担。